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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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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监督实施辖区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以及水、空气、噪声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协助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参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县(区)政府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确定大气、水、土壤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落实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监督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工作。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授权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参与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参与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辖区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对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省委、市委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县(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刘猛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评审等工作。负责扫黑除恶、“两型机关”创建等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和退休干部等工作。

二、综合股。负责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政策,负责编制县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科技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牵头协调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初审、调度和管理工作。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授权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双公示”、“五归集”、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与执法监督股。监督区域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协调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审核。负责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受理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局文件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依法治县等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专责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大气环境管理股。负责辖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办法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辖区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绿色发展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水环境管理股。负责辖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督落实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落实跨县区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河长制”、招商引资、无偿资金争取、项目等工作。承担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土壤环境管理股。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矿山生态修复。组织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农业面源和农村污水污染治理措施。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新闻审核发布、生态环境舆情研判应对、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县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财务股。负责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有关工作。承担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劳资、绩效考核等工作。


宁县东城办公区宁县生态环境局308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办公室 (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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