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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谈不动产统一登记

文字实录

  • 主持人:
    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两位嘉宾的精彩解答。
  • 孙某某:
    在现实生活当中,在物权立法当中做调研的时候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有些人登记在别人的房产下,有些明星给房地产商代言,给他一个房子,写了协议,后来这个房子一涨价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可是他没有登记,别人买了房子就办了登记,这种情况下,法律当然要保护办了登记的人。在这种大前提的情况下,我们就知道了如果做一个不动产的权利人你要充分的意识到,只有获得登记才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承认和保护,所以就必须要积极主动的办理登记。权利是你的,国家不能强制性的,但是你要知道要获得国家的保护,就要积极主动的申请登记,这就是申请原则的基本依据。
  • 孙某某:
    我们首先要知道这个权利不是登记而来的,比如你要买我的房子,你要知道不是从登记机关买房,我们是借助登记的措施实现国家通过登记把权利转移给你,权利本身不是从登记产生的,这是我们首先要了解清楚的。没有登记的肯定会有很多的权利。为什么我们要说到申请原则,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登记的情况下,就能够获得法律充分的承认和保护。没有登记的话,常常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 主持人:
    孙某某,不动产为什么要采取依申请的原则?
  • 冷某某:
    二是更加便民利民。通过设立统一的窗口,减少办证环节、优化办证流程,采取“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等措施,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三是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将一部分非政府职能推向市场或向市场购买服务,积极培育和健全市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
  • 冷某某:
    国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只是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登记工作进行整合、融合,由一个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来承担,不是另起炉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原先老百姓依法取得的各类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将更加方便。为保持工作的稳定连续,今后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确保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做好新旧证书衔接,现有证书继续有效,适时组织地方发放新的统一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 主持人: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切实保障不动产物权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和群众?
  • 冷某某:
    四是严格规范,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 冷某某:
    二是保护和稳定物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三是把便民利民和方便群众贯穿始终。《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等等。在立法制度设计中,把提高办理效率、便民利民的要求贯穿始终。
  • 冷某某: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四统一”的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是要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突出“四统一”的要求,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避免政出多门;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确保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明确申请、受理、查验、登记等一系列登记程序,确保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规范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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