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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税捐

来源:宁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26 16:35:00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国时期,有地丁税、杂税和附加于正税的杂捐。

地丁税

民国初年,仍按旧制,以地丁正银1两合制钱2200个,带征盐课钱125文征收。民国4年每正银1两又加银7钱。

民国15年又奉令改章,地亩不分等级,每亩除征本色粮1合1勺外,征地丁钱3分零4毫,每征银1两折收银洋1元5角,外加耗羡洋、盈余洋、盐课洋、百五经费洋、附加征收常备队经费,共2元8角2分5厘。按42.78万亩计征,额征粮824石。额征地丁银1.24万两,折征银洋3.58万元,每年以60%征粮,40%根据时值折洋。

民国30年随全省始行田赋征实征借办法,以原赋额折收小麦,县设财粮科征收,同年10月成立田赋管理处,在太昌、早胜、城关设粮库(总库容4.5万多石),并随全省办理土地陈报。经编查,全县土地为76.7万亩。土地分为3等9则,3等1则的原下地占1/3 。亩赋额1至9升,全县总赋额为2.61万石。外加征购军粮1倍。建有库容1.2多石的军粮仓库。此后,又数次办理土地复查,变更科则,征额也有增减,且将军粮征购变为征借,民国34年,调整赋率,征额减至1.95万石。以后便按此标准征收。

杂税

清末宁州工商税仅牙帖、当税、畜税3种,杂税,均无定额,为数无几,所收全部上交。民国初,甘肃协饷停止,田赋正供不足自用,故借资于杂税。民国15年以后,县级经费不足,也增加名目征收杂税以敷支使。至民国30年,杂税名目繁多,且税政混乱,征收标准不一,始以国家设局征收,后又经私人向省局校标承包,任意搜索,苛敛浮收现象极为普遍。这一时期的主要杂税有:

特税:即前清之厘金,光绪中改为统捐。民国19年加税裁厘,甘肃因军费无着又改为特税,其实照旧征收。为落地税而已,土货交易,浮收亦所不免。在早胜、和盛设局征收。

烟酒税:民国初全县包办此额为一二百元。民国20年左右,县内烧锅(酿酒业)盛行,税额遂增,税率亦加重,常使包办者累赔。

牲畜税:初归县署征收,民国15年以后始由财政厅派员设局征收,后又改为包办。主要征收对象是骡马交易,税率原为3%,后因加教育建设义务捐等款,税率提高到10%以上。

屠宰税:初以头计征,每头牛收洋1元、猪4角、羊1角。宁县仅猪羊两项,所收无几。后改为从价征收,规定凡屠猪、牛、羊三种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卖均要征税,其税率最高不能超过价值的5%。

印花税民国3年开办,规定税率为4%,宁县征额1500元,而实际以向城乡摊派的办法勉强征收,未能足额,后因商业萧条而亏欠愈多。

契税:原规定全县每月200元,但民间买卖田产多匿不报税,经多次整顿仍然纳者无几。民国4年政府下令验契,宁县官吏借此枉行,激起农民暴动。民国18年后县内农田中等原地亩价3元左右,城镇宅基地亩价15元左右。规定典契税率为3.3%,卖契税率为5%

烟亩税:民国4年,甘肃烟亩肃清,各县分设善后局、寓禁于征。民国10年后,仅从筹款着眼,不管种与不种,按县分摊定额交纳,宁县被摊5万元,按照丁粮额数摊收。

油房捐:分作2元、1元半、1元3等,每年由教育局征收。

牙纪佣金:规定各业牙纪所收佣金不得超过买卖额2%, 于成交之后向卖方抽收,实际重收浮收现象比比皆是。全县额收2000余元均有绅商包办收归教育经费。

称佣:每年大镇30元,小镇2元,由各乡镇绅约认缴教育局。

斗佣:办法同秤佣。

民国31年,甘肃整理税务,取消摊派款制度,依法征收营业牌照税、屠宰税、公荒牧祖、使用牌照税、房捐(或建筑改良税)、宴席娱乐税等6种税,称之为“自治税”,以其收入作为县自治财政的基础。自此,全县各项税收总额始有粗略记载。据统计:民国31年实收4.7万元(国币,下同), 32年实收23.8万元,33年实收38.9万元,34年实收180万元。在此期间各项税收仍由私人到省局校标承包,从中渔利。民国35年县始设税务局承包,县以下仍由私人承包。36年7月改税务局为税捐稽征处,设处长、课长、稽征员共8名。乡镇设经济员代收。一直沿至38年。   

杂捐

据民国《重修宁县志》记载:“自光绪纪元后数十年间,尚无杂差。甘肃学院按试庆郡过境时支马八匹,成例相沿,并不扰民。乃自民国十五年以来,陇东溃军到境,黄得贵驻扎早胜,四乡摊派粮草,车载驴驮人担,日夜运送,川流不息。厥后军队所到之处必先令民修理道路。及驻军换防,动需牛车数十辆,小车百余支,各里拉差,鞭打勒索,弊窦实出,乡村骚然,鸡犬不宁。其有运至他乡,扣留大小车辆,民夫饥饿逃归者。至于修筑桥梁,其可通徒行者尚易为力,人民犹不惮苦力。若泾河、马莲河通行汽车之巨桥,则各里轮流提工,经营数旬,铺通数次,忽被洪水冲坏。如此随修随坏,随坏随修,木石漂没,其工程卒无告竣之期,人民痛苦未有甚于此者也。除了这些役差之外,还有分沓摊派的杂捐。

抗日战争时期,临时摊派在当时就称为“人民额外负担”。民国33年,宁县人民额外负担,高达8990万元,为自治税实收数的100倍。

解放战争时期,除了繁杂的军差外,县上还先后成立了“宁县补给分会”,(后改为“军民合作总站”)、“宁县自卫队粮服经理委员会”、“购买枪支委员会”等机构,专门负责催办接踵而来的正规军、地方武装粮秣、经费和县政府摊派的巨额购枪款、县府修整费以及慰劳金等等。同时,乡(镇)公所、联保和保的公务人员经费,也在继续往下摊派,甚至乘战乱之机任意乱摊,从中苛索。3年间,宁县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粮、款摊派接应不暇,负担十分沉重。

(选自《宁县志·经济·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