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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税收

来源:宁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26 16:36:00 浏览次数: 【字体:

解放后接管原宁县政府税捐稽征处,成立宁县税务局,征收工商税,下设和盛、早胜、南义、春荣、襄乐、米桥、平子、良平、新庄、焦村等10个税务所,共有人员24人。1953年增设九岘、盘、城关3税务所1958年至1961年,1968年至1979年曾两度与财政局合并为财税局。1970年后,增设中村、长庆桥、瓦斜3税务所。1980年分设为税务局。1985年全系统有职工117名(包括县局18名)。

农业税

习称公粮,一般征收小麦,1984年起征收贷金。由财政局和粮食局负责征收。

 1949年度下划全县公粮4.68万石。经调查全县17个辖区内人口为18.5286万人,土地为86.23万亩。除老解放区20个乡继续沿用比例税制外,新解放区的68个乡实行全额累进税制。先将土地分为原地、嘴地、山地3等,评定产量,以户为单位,以每人年平均常产达到151斤为起征点,税率分40级。

1950年,全县粮田面积查定为113万亩,以户为单位评确常年产量,仍以累进税计征。全县常年产量(折细粮)为1.07亿斤。

1952年,税率级别减至24级,压缩级差,并按10%征收地方附加粮。

1958年执行国家《农业税条例》以后,继续按常年产量,以比例税率计征。以生产队为单位,先后实行“一定三年”、“一定五年”不变的税额。全县粮食播种面积111.5万亩,常产1.1亿斤,宁县平均税率为16%,每年计征公粮1073万斤,加上15%的地方附加,共计年征额为1234万斤。

1976年,重新确定了土地等级和面积,调整了社队负担.县征粮面积为111.1万亩,常年产量为1.05亿斤,总征额未变。   

1984年因退耕还林种草,对山区6乡镇减公粮100万斤,现全县年征额为1134万斤。

牧业税

1961年前所征对象仅羊只一种,按规定以30只绵羊(山羊2只折1只)为起征点,按价格的3%计征。1961年后改为以纳税单位当年的畜牧业总收入(包括出卖和自用,不扣除成本)计征总收入不足200元的免征,役畜、幼畜、社员自留畜及县批准推广的良种畜免征。纳税单位遇灾减免。近年因羊只减少,虽有任务,实收无几。

工商税

解放初,全国税制尚未统一,县内老解放区继续沿用原税收制度,新解放区除立即废除苛捐杂税及其它名目的税捐外,暂沿用旧的税制数月。1950年执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后,宁县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等6种税。1953年减并了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宁县适用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9种。1958年改革税制和征税办法,简化税种,调整部分税率,并在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并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宁县适用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等6种。1973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改按产品征收的办法为按行业征收。1979年取消集市交易税。到1980年,宁县适用的有工商税、主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4种。1984年后,税制改革,税种税目变更,到1985年,在县内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锐、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等9种。

(选自《宁县志·经济·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