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财政
民国中期县知事衙门改国民政府后,即设财政科(内设科长、科员、办事员、金库主任等),管理经费筹集和支付。
民国31年度起,全省财政收支系统改定为以自治税收入和清理公有款产为其主要收入的自治财政,县级行政、教育、文化、卫生、保安等项经费支出均列入财政预算。预算由财政科办理。
由于收入来源少,大部分开支仍需临时摊派筹集,故有临时经费预算,支出款项有补助保教薪津、电话员兵薪津费、乡镇代饷税捐额外事务员薪津费、补助公杂及印刷费、自卫队临时经费、参议会膳宿费、乡镇公所杂支费等。民国35年下半年筹集的临时经费为国币8930万元。
(选自《宁县志·经济志·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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