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
民国以前主要为私人信贷,形式有:
贷款:有带利息者,有不带利息者,带息者,普通月息10%左右,有的月息等于本金,叫“本利对”;高者月息多于本金,称“高利贷”。期限1至数月甚至数年不等。借贷一般有中人做保或抵押地亩、小麦。若过期交不上者,有的以息为本,循环复算,年余可达本金的1至数倍,俗称“驴打滚债”。有的将所押地亩变为典地,典地到期无法赎取或需用钱时,即由债主以最低廉的价钱将地买去。
贷粮:俗称放粮债,也是一些富有之家所为,普通农民互相周济并不加利息。放粮债一般前季放出麦子1斗,麦收后还1斗5升;麦前放出杂粮1斗,麦收后还小麦1斗等。
请会:这是农民群众为了对付高利贷剥削而自发组织的一种临时性信用形式,一般由有困难的人“请会”,称为“会主”。按需钱多少决定请会规模。参加的人称“押会”。“押会人”在第一会按集体约定的数目,给会主集资,叫“老会”。会主每1月或数月聚会一次,每会偿还一家之款。得还款者叫“得会”。得会多以掷骰子决定。这种请会无利息。但第一会和会尾要吃酒席,费用由会主负责。会主须请保人,如发生拐骗、偿还不起等“烂包”问题,保人负有完全替赔的责任。请会又可“借会”和“画会”。画会除老会外,还有“小会”。小会数目和押会的人数相等,除会主外,每人可得一次“会”,“押会”人中有急用钱者,采用“画利”(即暗中出息,利率低,互相竞争)的办法得会。如果“押会”的人和“会主”关系密切,不要他按时还“老会”钱,“押会”人之间又都相好,不愿互相吃利,往往就不要“小会”,大家凑足一定数目的钱给“会主”解决困难,由他什么时候不生利地付还,这就变成“借会”了。请会的多为务正的庄稼人,一般可使一个人办一件大事如婚、丧、做经营资本等。
除了私人之间的借贷,尚有少量的国家对农民的贷款。民国25年甘肃始办农贷。民国27年宁县被划为农贷区,由中国农民银行兰州分行、省府农村合作指导委员会派员来县指导,贷款对象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由他们组成信用合作社,填具名册,选举理事会、监理会,开展放贷、存款业务。农贷年息3%。1年为期,共组织信用社80个,放款(法币)15万元,由县财政科经办。这种农贷因数额极少,又时停时办。不过徒有虚名而已。民国33年因通货膨胀而停办。
解放以后,国家重视组织社会资金,发展信贷事业,农业、工业、商业贷款额度逐年增多,新的贷款项目不断增加。帮助农民解决了购买耕畜、机械、化肥、水利设施等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工、商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1985年末,全县贷款余额为5726万元,其中农业贷款2073万元,商业贷款2830万元,工业贷款341万元,个体工商户贷款279万元,固定资产贷款113万元。
(选自《宁县志·经济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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