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机构
本地县的建置始于战国中期,而其行政机构及人员编制,始见于唐代以后。高宗在位末期,始见襄乐县尉之名。宋神宗在位前期,始见襄乐县令之名。此之前,宁州领县,其机构人员,只字不见于记载。
中华民国改州为县以后,初设行政衙门,有行政长,下属有把总。后改设县知事衙门,有县知事;下设警备队(后改警察所),有警佐。民国6年增编管狱员。民国15年设司法公署、教育局、实业局(次年改为建设局)。民国16年,改知事衙门为县政府,改知事为县长,有秘书1人;增设收发室、民政科、财政科、地方款产保管委员会等,科设科长,科员数额由县长酌定,共有公务人员140多名。民国19年,改警察所为公安局。民国24年,司法公署独立行使职权。民国26年,增设会计室、27年置邮寄办事处。民国29年实行宪政,政府机构整编后设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军事科、社会科、会计室、警察队、民众教育馆。民国30年,增设信用合作指导室、看守所,32年增设统计室,34年增设汇报室。民国36年,社会科撤并于民政科。民国37年宁县政府常设机构及其编制情况更趋健全完备。
民国24年,新宁县苏维埃政府成立,下设粮食部、财经部、警卫部、土地革命委员会,分别配备县长、部长或主任。后机构屡有变更,至民国38年7月,下设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军事科、秘书室、公安局等机构。配备科长、科员、秘书、干事等,共20余人。
解放后,宁县成立人民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公安局。后又相继成立粮食局、工商科、税务局、工交局、供销社、经济计划委员会、卫生科、水利科。各科后来陆续都改为局。1954年由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宁县人民委员会”(简称县“人委”),代替原县人民政府。至1967年先后新设林业科、文教卫生局、物价委员会、工商科。此期间,配县长1人,副县长3至5人,科有科长1人,副科长1至3人;局有局长1人,副局长1至3人;其他为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1967年3月23日成立“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统管各部门工作,指挥生产。1968年4月29日,成立宁县革命委员会,有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下设政治部、保卫部、生产指挥部、办公室。部、室以下又分若干组,部、室有主任或部长1人,副职1至2人。1969年3月成立“五七”干校,1971年3月撤销。1974年1月撤销政治部,业务分交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局。撤销生产指挥部,设计划委员会、农林办公室、财贸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民政劳资办公室和物资局、农业局、水电局、财税局、粮食局、商业局、文教卫生局、工交局、手工业管理局、农机局等机构。2月又撤销民政劳动工资办公室,成立民政局。随后又成立广播局、科学技术委员会。1977年分设文教局、卫生局。1978年恢复供销社、林业局、检察院,成立人事科、劳动局、统计局、社队企业局。此期间,科、部、局的副职人员特多,农业、水电等局一度达10人上下,人称“一席长”。1980年12月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宁县人民政府。1982年进行了机构改革,至1985年底,宁县人民政府机构及人员编制可称健全完备。
(选自《宁县志·政治志·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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