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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司法概况

来源: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王锦玺 发布时间:2019-07-08 10: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历代司法概况

据《宋史》记载:神宗赵顼在位时期,曾诏御史来宁州,查处环庆路今辖种古诬告知庆州范纯仁偏袒当地羌人一案。又:范纯仁过宁州,适值灾情危急,他不及请准,擅发常平仓粮以救燃眉,而有人又讼告他“全活不实”。为此,朝廷又派员来宁州按视。还有一次,刑部郎中韩晋卿奉旨来宁州处理狱案,他破例不先回报朝廷,依法自主办了案,不为它事干扰。《金史记载:宋成忠郎卢大受,谋合军民收复宁州,以解金对庆阳之围,为人所告,被送宁州狱中论死。又:天德二年,马良弼任宁州刺史。适有告谋不轨一案,株连近百人,马为之雪白。旧志载:明天顺年间,刘谦任宁州知州,“聪察警敏,法尚严肃”。嘉靖二十七年,贾晓为宁州知州,其“守法虽严,而心实慈善,剖决无疑,狱讼称平”。此外仅知,直至清代,州、县行政长官掌司法之权,兼审理案件;州衙设衙役若干,县衙有皂隶多人,以维持审判秩序,并执行某些判决。后期,州衙有缉捕盗贼的马快8人,管理监狱的禁卒8人,充公堂杂役的皂隶16人。到光绪三十一年,改衙役为巡警,有巡长1人、巡丁4人。数千年涉及法事,仅存此几例。

民国初,司法沿袭旧制。民国3年,成立警备队,设队长1人,排长2人,步队60名,马队20名。4年,改警备队为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设警佐1人,巡官2人,警士60人,驻县城;警长1人带警士13人,驻早胜镇。

民国15年,始设司法公署,置审判员1员,专理民事诉讼;县长兼检察官,专理刑事。由高等法院委派承审官1员进行试办,司法实际尚未独立。

民国19年,改警察所为公安局,以警佐为局长,仍隶属于县政府。

民国24年,奉高等法院令裁承审官,司法公署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四级三审”制。

民国25年,撤公安局,于县政府内设警佐室,由警佐掌管全县警务。县政府设政务警察;各区署内设警察所,有巡官和区警。到28年,有警佐1人,巡官4人,政务警察45人,区警18人。29年改政务警察为警察队。

民国34年,全县有警官4人,警长6人,警士39人,其它3人,配发步枪21支,马枪21支,子弹两千多发,大刀28把。这一年成立宁县地方法院,院内分院方和检方。院方设院长1人,推事3人,人事管理员兼书记长官1人。书记官6人,雇员2人,庭丁2人,公役3人。并设有民事调解处、民事执行处和公证处。书记室下设文牍、民事、刑事、总务4科。检方设首席检察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录事2人。设法警长1人,法警8人,公役2人,每月办理民、刑事案百余起。

民国37年改警察队为警察局,设局长、督察长、巡官2名,一级警长4名、二级警长4名、书记1名。

(选自《宁县志·政治志·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