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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机关

来源: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王锦玺 发布时间:2019-07-08 16:50:04 浏览次数: 【字体:


人民司法机关

 

历代司法机关,都是封建统治阶级镇压人民,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维护其反动统治之工具。宁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不断改进、完善人民司法机关,使其成为维护革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对一切剥削阶级和反对革命的分子实行革命专政的新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国24年(1935年),新宁县苏维埃政府刚一成立,即设警卫部,成立了警卫队,时有战士20余人,担任保卫红色政权和革命根据地的任务,并以党的临时政策、法令为准绳,执行某些临时性法规。

民国26年(1937年),新宁县政府始设保安科、司法处,有裁判员、书记员各1人,并成立保安队,始行司法侦讯、审判,并执行某些判决。

民国28年(1939年),新宁县司法裁判员崔士杰去延安高等法院司法训练班受训3个月,开始专办刑事和民事案件。崔士杰体察民情,办案公正,曾被关中分区树立为模范司法工作者。至此,人民司法工作始具雏形。

解放以后,人民司法机构迅速建立健全。

宁县公安局:1950年,宁县人民政府改保安科为公安局,主要进行刑事案件的侦讯和执行法院的某些判决,并承担治安保卫任务。时设局长、副局长,下有秘书股、政办室、侦察股、治安股,早胜检察查站、公安中队、看守所。1953年撤早胜检察站。1955年改公安中队为民警中队。

1959年至1962年,公安局与检察院、法院合并为政法部。1963年恢复,并改民警中队为县公安队。1967年,公安队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县中队,编属县人民武装部。

1968年3月,公安局为县人民武装部军管,成立宁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4月,成立宁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统管公、检、法工作。9月,撤销公安局军管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其主任兼保卫部长,副部长5人,下设办事组、侦破组、治安组、法庭组。1969年9月15日,保卫部与军管会合并办公。1971年“九•一三”事件后,军代表撤出,军事管制结束。1973年11月撤消保卫部,恢复公安局。至1985年,局有局长1人,副局长3人,副政治委员1人,干部、警察共140人。局设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内保股、预审股、消防股、刑侦技术股、政办室、刑警队、看守所,人民武装警察宁县中队改与庆阳地区武警支队双重领导;消防股改做营级待遇,人员做现役军人看待。县以下设有新宁、和盛、早胜、长庆桥、襄乐、平子、盘客、九岘、中村、新庄、焦村等11个派出所,分区负责基层公安工作。公安工作条件较前大大改善,现除配备有吉普车、囚车各1辆,摩托车8以外,还增设了公安通讯专线及总机。

宁县人民法院:1949年8月,正式成立宁县人民法院,为司法审判机关。其实,院长由县长兼任,有副院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2人、统计员1人、看守长1人。1959年合入政法部,1963年恢复。1968年撤并保卫部,为法庭组。1973年11月恢复。1980年独立行使权力。现编制院长1人,副院长2人,共有工作人员59人。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法庭,基层有和盛、早胜、平子、襄乐、新庄、新宁、春荣、盘客、焦村、中村等10个法庭,有庭长、副庭长14人,审判员14人、办记员20人、法警5人。目前,除主要审判公诉机关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以外,还直接受理8种自诉刑事案件。

宁县人民检察院:1950年6月,宁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时设检察长1人,秘书、检察员各1人。1955年改名宁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审批案件。此后撤并如同公、法两处。1978年6月恢复机构,1979年元月正式开展工作,1980年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下设秘书、刑事、法纪、监所、经济检察5个股,1984年改股为科,并增设控告申诉科。现共编制32人。主要实施法律监督,除审判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外,还直接受理22种刑事案件,特别是国家职工犯罪方面的案件等。

宁县司法局:1981年成立,为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秘书股、宣传教育股、民事调解股和法律顾问处、公证处(二处为科级单位)。编制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律师1人、律师工作者3人、公证员4人、共21人。此外,各乡(镇)编制有专职司法助理员1至2人,成立调解委员会;行政村也有调解委员会,自然村有调解小组。全局工作项目主要有:法制宣传、民事调解、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办理公证等。

1982年,设中共宁县委政法委员会,有书记、副书记、干事4人,领导协调司法工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政法科,办理人大常委会对政法工作的监督事务。这样,从各个方面健全完善了司法工作机构,加强了司法工作。

宁县监狱:宁县历代监狱多设于署衙西侧,均以地坑土窑为牢房,阴暗潮湿,设备简陋,非人的待遇常使疾病流行,不少囚犯死于非命。解放后,宁县公安局即设立看守所,专门负责监狱工作,曾多次对监狱进行了修缮,1978年,国家投资10万元,重新修建了看守所和监狱。现监狱设公安局后院,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内设牢房10间,看守人员住房3间,均为水泥砖木结构,坐北朝南,每间房16平方米,有1.2米高、0.9米宽的前窗和0.25米见方的后窗,窗上装有玻璃和防蚊纱网,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室内有木质床铺、床头柜、火炉、洗脸盆等生活设备。每间牢房前均有同牢房面积相等的小放风场。狱中有男、女厕所和浴池。监狱四周有水泥砖砌围墙,上设岗楼和巡逻走道。犯人每月生活标准为:口粮36斤,伙食费18元。设有专门灶房,按时供应饭菜和开水。允许犯人看书报、听广播。每天组织犯人学习政治、文化。并有象棋、扑克等供其娱乐活动。有的犯人家无别人或经济困难者,看守所还为缝制被褥、棉衣之类。犯人患病,随时让其到医院治疗,实行社会主义文明管理,从生活上、政治上体现无产阶级的人道主义精神,教育其悔过自新。

(选自《宁县志·政治志·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