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
司法工作
解放以来,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国内外斗争形势的发展,宁县城乡的社会治安状况,表现出不同特征。50年代前期,历史案件和现行反革命集团案集中出现。60年代初,又发生比较多的现行反革命案。70年代前期,多有政治性的冤、假、错案。80年代以来,抢劫和盗窃案件激增,民事纠纷频繁。而赌博、迷信活动和流氓犯罪案件,亦几度成批出现于各个时期,严重危害革命和建设事业,危害人民群众。宁县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卓有成效,有力地捍卫了革命政权,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侦讯
36年来,公安机关先后侦破重大反革命案件11起,即1950年3月,和盛地区以陈殿学、吴孝忠为首的“一贯道”反革命集团案;同年冬天,焦村、和盛、南义、城关、新庄、春荣等地以王恒升、高步恒为首的“光复军”反革命集团案;1951年,早胜、中村地区以张耀朋、窦映南为首的“新治改政军”反革命集团案;1958年,和盛西高村以高振英、高振杰为首的“新青联盟”反革命集团案;1962年平子地区以程士俊、惠鼎英为首的“民兴党救国军”反革命集团案;1963年,早胜、中村地区以郑万来、王安杰为首的“中国国民党救国委员会”反革命案;新庄地区以王长寿、吴贵仁为首的“唐华共和国救民军”反革命案;和盛楼台以章万俊、王文发为首的反革命集团案;和盛红柳村以赵世显为首的“民英团”反革命案;1964年,早胜地区以韩贵乾、郑孝弟为首的“中国国民党救国委员会”反革命案;平子吕村、春荣官庄以何善荣、张近勇为首的反革命集团案。
共侦破重大刑事案件160起,其中杀人案18起,抢劫案34起,强奸案28起,投机倒把案8起,盗窃案56起,1981年至1985年,大案侦破率76.83%。
80年代初期,社会上以群众称之为“长毛”的不法分子为主体,在县内有些地方成群结伙,白昼肆虐,入室偷盗、拦路抢劫、杀人行凶、无所不为。干部群众被任意公开欺凌,青年妇女难以出行,甚至行车也被任意拦劫,城乡到处不得安宁。1983年,司法机关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决定,开始了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分子的斗争。8月21日,开始集中收捕刑事犯罪分子的统一行动,至1985年底,先后开展了第一战役的1、2、3仗和第二战役的1至4仗,共收捕各类违法犯罪分子612人。其中,经检察机关批准,依法逮捕356名,包括杀人犯5名、抢劫犯43名、强奸犯22名、盗窃犯163名,流氓犯47名,赌博犯11名,伤害犯21名,其它犯罪44名。这些犯罪分子中,有51人被直接移送起诉,交人民法院审判,138人按治安处罚条例作了处罚,16名遣返原籍审处,51人经教育释放。这场斗争中,共摧毁了26个流氓、盗窃、抢劫团伙;破获各类案件629起:包括重大案件34起;收缴各种凶器54件,追缴赃款及赃物价值4.644万元。通过斗争,有效地打击了各种犯罪活动,维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使社会治安秩序大为好转,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拥护。
近年来,公安机关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纠正了历年经办的冤、假、错案47起,为47人平反。复查了原定的1761名“四类分子”,对错戴、乱戴帽子的946人予以纠正,对表现规矩的793人摘掉了帽子,其余22人因外逃,未做查处。对5126名地富家庭出身的成员改变了本人成份,对8693名地富子女改变了其家庭出身。
1980年3月至5月,对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的16人,均作了平反。
检察
解放以来,检察院发挥了司法监督和法律把关的重要作用,与公安局、法院紧密联系,互相配合,共同正确执行国家法律,避免或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工作,一方面通过审查批捕,对侦讯工作实施监督,坚持对触犯刑律并妨碍破案和威胁社会治安的分子坚决依法逮捕,对确已犯罪而并不妨碍工作者尽量不捕,对虽有牵连而尚未构成犯罪者则不许逮捕。一方面,通过审查提出对犯罪分子的起诉、免诉和不予起诉等不同处理,促使法院审理案件。同时,通过出庭支持审判,对依法判案、法庭秩序等进行审判监督。检院对监狱管理也负有检察监督的责任。除此以外,还承担有关国家职工犯罪方面22种刑事案件的直接侦察处理。
审判
36年来,宁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839万件,其中刑事案件5248件,民事案件5391件。至1964年审理反革命案11起,共有案内人3701人。依法判处死刑的37人,判处其它徒刑的146人,管制的30人,戴“反革命分子帽子”的67人。其余未追究刑事责任。
宁县人民法院,还较集中的进行过3次案件复查改正工作。
1956年下半年,根据中央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对1955年8月至1956年7月底审批逮捕的311人,进行了全面复查,将错捕的18案78人,可捕可不捕的51案51人,未按法律程序逮捕的7案7人,根据不同情况作了适当处理。
1962年根据西北局兰州会议精神,对1958年至1961年审理的1219案1317人进行了复查,将其中量刑畸重的130人、错捕错判的82人、可判可不判的59人、错管的51人、可管可不管的16人,分别予以改判刑期、无罪释放、提前释放、教育释放、关押释放、无罪解管、训诫等不同的处理。还给10 人发了生活补助费820元。
1978年,对1966年至1976年判处的891案进行了复查。维持原判的497案,减轻刑罚的93案,免于刑事处分的52案,无罪释放的199案。与此同时,还对1977年至1978年判处的87起案件进行了复查,其中,减轻刑罚的24案,免于刑事处分的6案,无罪释放的10案。并对因刘少奇冤案株连的7案7人,全部平反。给部分人发了冤狱费2.47万元。
1984年以来,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开始对有关统战对象的案件进行复查,至现在尚未结束。
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方面,从1981年设立机构开展工作以来,亦有显著成效。5年间,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解各种民事纠纷1.2911万件,其中调解成功1.1867万件。律师工作承担刑事案件辩护144件,其中经辩护宣告无罪的19人,办理民事代理58件,代书71件,承担企事业和联营体、个体户法律顾问16家,办理经济纠纷和非诉讼代理14件,帮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8.498万元。办理各种合同1360件,编印法制宣传材料2400份。同时,接待来信来访1861人(次)。
(选自《宁县志·政治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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