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例(一)
宁县人民司法机关,在其创建以来的半个世纪里,按照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法令,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对于巩固人民政权,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综观各类案件的发案情况及其审理过程,于今于后,不乏启迪意义。这里仅从不同角度,选取其中数例,亦颇可祛蔽启蒙。
葛根元杀害李万有案
民国33年(1944年)5月3日,新宁县一区五顷原子李万有,气汹汹冲进邻居葛根元家中,讨要钱债,恶口伤人,并与葛撕打起来。李万有将葛根元压倒在地,夺取葛手中的镢头,企图行凶。葛高声呼救,葛的小弟葛六儿手持斧头一把,朝李的头部打下,李被打晕,葛与其弟将李打死。当晚,葛约他的干亲李玉中帮忙,将尸体送进山林中掩埋,将其遗物抛入枯井之中。半月后,葛怕案情败露,同李玉中秘密逃往白区躲藏。李万有失踪,葛根元潜逃,引起群众怀疑。一天,人们发现枯井里苍蝇乱飞,下井探看,找到李万有的毛腰带一条,布鞋一双,俱有血迹。新宁县司法处裁判员崔士杰发动群众破案,了解到李万有与葛根元妻通奸等情,初步推定凶手为葛。正在进一步侦察之时,李玉中忽从白区写信回来,俱告葛根元杀害李万有始末。崔士杰设法做思想工作,从白区叫回葛、李二人,弄清案情,根据党的政策、法令和犯罪人表现等多方面情况,从轻判处主犯葛根元有期徒刑2年。其弟葛六儿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李玉中无罪。此案判处,深得群众拥护。
陈兴虎反革命案
陈兴虎,宣统元年(1910年)生,盘客陈家寺人,汉族,家庭中农成份,不识字,原为边区群众,早年与其亲戚乔姓寡妇通奸,因其为婚事曾给乡长行贿,并与乔家互闹纠纷,至于持镰刀试图行凶。民国35年2月两人来政府登婚时未予准许,并将陈关押教育10天。后来,乔家寡妇自愿与梁某人结婚。陈由此对政府不满,又记仇于梁某,遂于民国36年3月投入师保元自卫队当兵,不久转入马继援部78旅便衣队,后任队长。至民国38年中,除经常刺探边区属地军政情报以外,先后引马家军队于九岘、西洼、五里墩、王家大峁和燕蝶湾等处袭击解放军和新宁县地方武装,并袭扰齐村、邓家沟圈、麻子掌、李家庄等新宁县属地,敲诈群众土布、洋布、银元、法币、牲口、毁坏了梁某的家庭,搜去革命群众枪支、弹药,烧毁了新宁县政府坚壁于梁掌的办公用具,焚烧了芦邑庄粮库,复把川庄子烧酒房抢劫一空,曾使一支队指导员胡治德、区长的弟弟宋贵堂和解放军掉队战士、地方工作干部等30余人遭杀害。解放时随马家军窜至兰州,因全军覆灭无处潜藏,复回宁县潜入子午岭山区。1950年3月出山向人民政府自首,交出短枪4支,而又隐藏长枪1把。1951年镇反时,化名杨任德清,逃窜于武功、乾县一带,同年复入子午岭,持枪种植大烟达4年之久,年种数分至1亩挂零,与陈富财为伙。1955年9且14日,方于其兄陈兴龙家之暗室,将其围捕归案,捕绑时还口咬、脚踢,骂不绝口,并虚张声势地叫喊“一班、二班上!”极力抗拒。宁县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曾经历了核实罪证和量刑等方面的反复,吸取了经验教训,最后于1957年5月判处其死刑。11月16日层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1月25日,执行枪决。押赴刑场和行刑之际,还咬伤押解人员手臂。当日,小雨迷蒙。群众憎恨其顽恶,枪决后愤踩死尸儿入泥地之中。事后,《甘肃日报》曾发表消息。
胡述发、李治武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
盘客公社潘村大队中咀生产队青年社员胡述发(28岁)、李治武(26岁),奉生产队分派看护集体秋田。1980年10月13日晚12时左右,闻张家沟玉米地有响声,二人相商下地查看捉贼。李持四尺许长木棍,胡持扁担一条,并约定“要往一块走,防止吃亏。打时要斜打,不要端打。”进地见人行盗,李即以木棍打下,中对方太阳穴部位,形成血肿一处;胡继以扁担击去,致对方两颅骨正中受伤,深达骨膜。对方乃本村社员、胡述发的堂妹夫杨怀鹏,当即昏倒在地,于次日晚死去。
宁县人民法院,初以过失杀人罪分别判处胡述发有期徒刑3年,李治武有期徒刑2年。1981年6月,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建议,组成合议庭另行审理,撤销原判决,而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胡述发有期徒刑8年,李治武有期徒刑7年。1982年2月10日,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又改判胡述发有期徒刑4年、李治武有期徒刑3年。
杨菊叶、刘西康、刘西全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
杨菊叶,女,52岁,和盛公社西庄大队第一生产队人,是被害人刘生业之妻;刘西康,21岁;刘西全,27岁,均为其子。
刘生业曾因强奸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回后,又玩赌,打、骂妻子,致家庭不睦。1982年7月21日晨,以摘黄花菜等事夫妻争吵,刘首先动手用铁锨铲伤杨的右手拇指,引起事端。刘西全上前劝阻,又被铲伤两处。于是,刘西康上前抱住其父后腰,杨西全夺过铁锨用柄抽打,杨也乘势抓打。刘生业被摔倒在地,头部触及水泥门墩,致成重伤,而仍手抓杨的头发,口咬刘西康右臂。刘西全即用塑料凉鞋抽打刘的头部,并用脚踩踏。随后,杨与刘西康将刘拖入厨窑,压在地上,杨随手拾起磨镰石头和砖头殴打,直至其改口求饶为止。此后,杨菊叶去公社告状,刘西康、刘西全在队干部及邻人的催迫下,才勉强送父去医院。下午5时左右,刘生业于转院途中死亡,身有大小伤损64处,其中头部伤18处。系脑组织受伤休克而死。
1982年12月18日,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菊叶死刑,缓期2年执行;刘西康有期徒刑15年;刘西全有期徒刑8年。1983年2月7日,高级人民法院以“定罪不准”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处杨菊叶有期徒刑9年,刘西康有期徒刑5年,刘西全免于刑事处分。
朱爱僧过失杀人案
朱爱憎,男,1952 年生,平子乡朱家北堡村农民。1984年8月20日下午,因家务琐事在院内与弟妻孟转仙打架,其弟朱爱元和母亲吉哈巴解劝时,朱又与弟厮打,并手执灰耙猛打,失手打在其母头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8月25日休克死亡。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判处朱爱僧有期徒刑3年。
(选自《宁县志·政治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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