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案例(二)
何秀莲间接故愈杀人案
何秀莲,女,17周岁,环县四合原公社四合原大队人。以其父亲一手包办而与表兄韩文彪订婚。何坚不同意,又恐遭父毒打,不敢提出异议,遂生投毒起事之意,以求解决。1981年3月27日,结婚之时,何将暗自预备好的剧毒“三九一一”投入白酒,转涂于专供新郎新娘食用的“儿女馍馍”上,以为此药浓烈,对方必发觉不食,并会以此明白原因,逼使对方提出离婚,这样,自己顺势求得父亲支持,可废婚事,同时想到,若对方不慎吃下毒药,也就任之。不料,结婚后韩文彪竟吞食了毒馍,当即中毒身亡,何秀莲也供认不讳,遂成罪案。审判时,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何秀莲死刑,缓期2年执行。何委托本县律师辩护和上诉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从轻改判其有期徒刑15年。
杨金元杀人案
杨金元,男,民国25年生,南义公社马泉村农民。曾因私修庄基,扩大自留地,侵占集体耕地等问题,被生产队长杨奋勤制止过。对此,杨怀恨在心,扬言要把杨奋勤打死去坐监。1975年9月6日早饭后,杨没有出工劳动,杨奋勤去问原因时,杨竟将其推出窑门,持撅头向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当即死亡。杨行凶杀人后,持凶器逃跑,被民兵抓获归案。
宁县人民法院于1976年9月8日判处杨金元死刑,杨不服,提起上诉。经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立即执行枪决。
唐白仙、纪学高杀人案
康白仙,女,30岁,金村公社洞子大队马庄生产队人,不识字。
纪学高,男,25岁,原籍山东省临朐县人,时与康同村住,初中程度。
二犯于1982年9月勾搭成奸,共谋杀康之丈夫张天学(33岁),以图结婚。纪先后提出用饮食投针、投药、灌酒和绳勒行凶,康都同意。11月中旬一天晚饭前,康将两根五号缝衣针折断,将其中3节投入搅团给张去吃,张发觉,未成。下旬,康又将纪供给的10支粉剂青霉素投入两碗面条,因其味过浓,张吃少许而罢,又未成。腊月二十三日,纪、康利用与张饮酒之机,先劝张饮足白酒,再给白酒中加甜酒劝张饮,致其过量而昏睡。二犯给张捂上被子,取来麻绳正要加害,张醒而呼救,计又不成。腊月二十五日,二犯约定以后,康先将家里的狗圈进草窑,找一根麻绳置于室外的蜂箱上,然后假意与张伴睡。夜半,纪秘密入户,将麻绳挽成套索,从窗口递入,让康套张的脖颈。因张未睡熟,康复将绳递出窗去。纪以为套成,抓绳猛拉,张被惊醒,赤身而起,持砖出门抛砸。纪乘势卡住张的脖子,将其摔倒爬地,加膝压背。康上前用绳套住张的脖子,交纪紧勒,使张窒息昏迷。纪、康随即抬张至炕上,为之擦血迹、换衣服,然后再抬进草窑悬吊于横椽上,伪造其自缢。行凶后,纪当晚逃躲。次日,他人见尸,康伪装不知,出面报案。1983年案破后,康白仙,纪学高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张岁牛抢劫案
1984年3月25日晚10时许,有歹徒以购货为名,骗开长官路口代销店后门,进入店内。乖营业员不备,将其刺伤,潜逃无迹。县公安人员得报立即赶赴现场,一边组织抢救受害人,一边查验现场。可是,除获罪犯行凶的弹簧匕首1 把以外别无它物。调查代销店同院旅社,曾住一旅客“王兴明”,案发后不见其人,而住过的房间留有人造革皮包1只,内装麻袋之类。
所获匕首和可疑之皮包、麻袋,不能提供任何进一步的线索,而“王兴明”又不知其何许人,何处去。长官路口处畅通县内与外县、外省之交通要道,三岔路口,车旅如流,不能判断其去向,无从追踪。
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下,据发案地点和所获证物分析研究,确定以县内为首要目标,集中力量进行侦破。侦察人员逐乡逐村清理社会情况。西区清理完毕,无果,南区清理完毕,无果;东区清理完毕,惟春荣宁春村27岁的农民张岁牛似应注意,然其与长官路口毕竟隔山隔水两条原,并无其它疑点和证据,也排除了。经反复侦察调查,终得蛛丝蚂迹,张岁牛又被列入首要怀疑对象,并对其采取进一步行动,仅两个星期,罪犯张岁牛终于落网,当年即被判处死刑枪决。
(选自《宁县志·政治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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