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减息
宁县地区的租佃关系及形式主要有:
一、定租,也叫死租。每年每亩交租数量言定后,承租人不管收成好坏,都要如数交清,租额根据土地定量,有如下几种:上上地,特别好的河川地和平坦原地,每年每亩至多麦租1 斗,如交秋粮则为2 斗。上地,每年每亩至多麦租八升,如交秋粮则1 斗6 升。中地,次原地和河川平台地,每年每亩麦租不下5 升,或秋租1 斗。下地,指山洼地、沟地,每年每亩麦租4 升,或秋粮8 升。
二、活租,也叫伙种,即指地分粮。地主出土地和籽种,其他均由佃户承担。粮食收入分配,有生分和熟分两种。收割后在地里带柴草分配叫生分,打碾后在场上只分粮食叫熟分。在分配比例上有“四六”分的(主四佃六),有“三七”分的(主三佃七),也有对半分的。
三、包山租,一片地不言亩数,地主和佃户言定每年租子数量,租额不准增加。这种租佃形式往往出现转租,即承租者又把土地转租于他人,从中取利,本地把这种承租又转租的人称“二道毛”。
利息形式主要有:
一、放麦还麦。放麦加五,俗称“加五合子”,即当年放麦1 斗,来年麦收后本利共收麦1 斗5 升。
二、放杂粮还麦。即当年放杂粮1 斗,来年麦收后收麦1斗。
三、借钱还麦或还杂粮。
四、放盐帐。如借500 元钱,每月给20 斤盐的利息。
五、短期高利贷。百元每集(指集市)得利30 元。每月6 集,每百元得利180 元。
由于地租和高利贷盘剥,大部分农民虽终年辛勤劳动,但所得无几。“借着吃,打着还,跟着碌碡过个年”,便是一般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
减租减息的政策,因土地革命与否而不同。减租减息前,宁县经过土地革命(经苏维埃政府登记备案,或在地里插了牌子)的地区,包括新宁县第一区的三、四、五、六乡,第二区的一、二、三、四乡,第三区三乡的两个村(巴原和黑池),四乡的一个多行政村。未经土地革命的地区,包括新宁县第三、四、五区及友区的全部。经过土地改革的地区,多系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原先地主的地权纠纷问题。在这种地区的政策是保护农民的既得利益,对地主亦设法使其有必须数量的土地耕种,以照顾其生活。从未分配土地的地区则实行减租减息,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热情,改善农民生活,增强抗战与保卫边区的力量。同时又实行交租交息,照顾地主利益,并确保其地权。
宁县友区虽有八路军驻防,但国民党政权仍然存在。因此,这些地区,只有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救国会、农会等团体和驻军对减租减息作了一般宣传,并未真正实行。
新宁地区的减租减息大致可分三个阶段。
民国30 年以前为第一阶段。这一时期实行对半减租,即在原租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半,并在新宁县第二届参议会上通过了这一减租率。盘客等几个建立较晚的区则实行“四六”租(原租1 石交租6 斗)。这是在该地区成立政权时群众大会上通过的。这一阶段由于干部和群众中存在某些疑虑,迁就地主,各地普遍存在着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如五区四乡55 家佃户,租种土地2034 亩,在民国29 年至民国31 年的3 年间,按“四六”减租率,多交租子92 石5 斗4 升。因此,减租减息政策基本上没有贯彻执行。
民国32 年至民国33 年为第二阶段。这是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阶段。新宁县政府发动群众,对进行假佃、假卖、倒地夺佃、明减暗不减的地主进行了斗争,清除了减租法令颁布以来多收的租子,保障了佃权。地主退出民国30 年至民国32 年多收的租子4 99石2 升。
民国34 年以后为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查租保佃、继续贯彻减租减息政策,巩固和发展减租减息成果。
(选自《宁县志》·政治志·民主革命纪念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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