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
宁县农民历来就有互助合作搞生产的传统习惯。解放前农村的“单帮”(就是没有帮手)之家,每到春种秋收,一般都采取人工互换、人工换畜工、搭帮种庄稼等互助合作形式。特别是在民国31年(1942年)大生产运动中,新宁县政府更是广泛组织农民参加变工队、互助组,发展生产。土地改革以后,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但大都劳动力不足,牲畜、农具缺乏。开展互助合作,发展农业生产,改善生活,支援建设,成为农民群众的共同愿望。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宁县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响应,开始大搞互助合作。第二年,全县常年性的、季节性的互助组就发展到6518个,参加的农户有3.1154万户,占总农户的82%。早胜区丁良李村李清江互助组,于1952年10月办起。共6户36口人,土地120亩,牛3头,驴1条,大车1辆,织布机2架,纺车3架,当年小麦亩产达430斤,成为县上的模范。
1952年4月,县委在组织力量整顿互助组的同时,首先在新庄区店头赵村选择了两个基础好的常年互助组,坚持自愿原则,组织了宁县第一个土地、牲畜、农具入股,劳力评工记分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五二社”,共有11户人家,101口人,男、女劳力45名,耕牛9头,羊30只,土地606亩。当年粮食亩产271斤,人均分粮752斤。同年,县委又派人到和盛西高村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因工作人员违背自愿原则,强迫命令,把牲口集中喂养等,引起群众强烈反对。《群众日报》(1953年2月25日)批评此事,中共西北局也予以通报。县长作了书面检讨,撤回工作组,西高村合作社解散。这被称为“西高村事件”,干部群众从中吸取了教训。
1954年春,县委又在早胜的丁良李家村、和盛宏寨等地试办了18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10月,县党代会批判了右倾保守思想和一般化工作作风,决定把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农业合作化和增产方面。至1955年4月,全县初级社发展为105个,参加初级社的农户3632户,占总农户的10.53%。10月以后,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至1959年春,全县初级社达到540个,入社农户占到90.7%。在此基础上,试办土地、牲畜、农具折价入社,纯按劳动分红的高级社。1957年,高级社发展到488个,入社3.4326万户,占总农户的94.6%,同时,吸收428名富农分子、609名地主分子和2264名不足法办的反革命分子为社员或候补社员。农业合作化使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个体农业,比较顺利地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在全县实现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选自《宁县志·政治志·社会主义革命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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