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
第四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可通过招、拍、挂、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执行国家最高年限,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金融、旅游业用地为4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入股,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分期实施的项目,根据首期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需求供给土地,后续用地一次性规划预留。
第五条 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至1亿元的项目,完成投资80%后,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为基数,按25%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按50%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按80%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全额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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