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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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新办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旅游和民俗文化产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出口创汇企业且出口产值占年产值50%以上的,第1—5年,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为基数,全额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
第七条 凡投资规模以上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第1—2年,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为基数,全额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第3—5年,按50%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
第八条 凡新办规模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投产后,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为基数,第1—2年按50%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第3—5年按25%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
第九条 凡投资新办规模以上企业或项目,建设期间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企业开始运营后,不再享受本条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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