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持
第十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在我市新办规模以上独立子公司,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新办上市公司的企业,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十二条 凡新办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当年落地,当年建成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第十三条 凡新办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企业建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引进规模以上项目的招商中介组织或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或集体组织、国家工作人员),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3‰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后奖励1‰,运营投产后奖励2‰。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手机免密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