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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持

来源:宁县招商局 作者:县招商局 发布时间:2014-05-2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十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在我市新办规模以上独立子公司,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新办上市公司的企业,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十二条 凡新办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当年落地,当年建成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第十三条 凡新办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企业建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引进规模以上项目的招商中介组织或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或集体组织、国家工作人员),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3‰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后奖励1‰,运营投产后奖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