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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1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十九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规模以上企业,可申报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就高享受。

第二十条 本优惠办法所指土地价格均为挂牌后的成交价,土地出让涉及的契税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和税收优惠的财政扶持资金,市、县(区)财政,谁受益,谁兑现。

第二十一条 凡企业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未按合同期限投产的或者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不得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奖励兑现,由企业向市招商局提出申请,并上报项目签约文本、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资金到位等相关资料,包括投资主体单位的资产负债表、银行现金往来进账单(须经会计事务所审核),经企业或项目落地管理的县区政府盖章确认,市招商局于次年3月底前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优惠办法不一致的,以本优惠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约项目按原约定优惠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庆阳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