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23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或项目投资形式包括新办企业;购买、兼并、租赁现有企业;与企业合资、合作、合营及现有企业迁建、扩建、技改投入的增量部分,投资规模须在5000万元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类、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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