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桥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管理,结合集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庆阳市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长庆桥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和跟踪服务。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和集中区的总体规划、高新技术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优先入驻。
第五条 企业必须在宁县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六条 企业申请入驻集中区时,投资主体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入驻集中区申请书或公司股东会形成的入驻集中区投资决议;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信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的近3年来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5、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应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它资信证明(含银行、国土、房产等部门的证明);
6、投资项目建议书;
7、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表;
8、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9、项目进度计划书。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集中区管委会提出企业入驻申请;
第八条 集中区管委会在7个工作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资料信息和项目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政策条件、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集中区管委会审查相关资料并上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县政府审核后,集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 协议签定后,集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证照。
第十一条 项目入驻集中区流程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必须按照集中区总体规划编制企业建设规划,项目平面规划布局、效果图和单体工程规划等需报请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审定后,放线并开工建设。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建设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并处以投资总额的1%的罚款,待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 企业在开工前必须与集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入驻协议书》,并交纳50万元规划建设保证金。
第十四条 按规划和建设时限完成建设任务后,保证金全额退还企业。自集中区供地之日起按协议约定时限企业未动工建设或入驻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投产时间6个月未按项目投资计划竣工投产运营的所交规划建设保证金作违约金不予返还;自集中区供地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该企业与集中区签订的投资协议自行解除,集中区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收回该企业占用土地。
第十五条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改变投资协议约定的用地性质和经营范围,否则,依法收回土地,并按《土地管理法》进行经济处罚;企业不得将项目用地和建筑物对外转让或出租,如遇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应经国土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企业优先聘用当地农民工。
第十七条 企业建设期间,建立项目台账,每月26日需向集中区管委会项目协调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企业应主动向集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报批,审批后方可实施改、扩建工程。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自觉遵守长庆桥工业集中区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参加集中区组织的各类会议及活动,配合做好各级领导检查调研及观摩点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全面落实《长庆桥工业集中区安全文明卫生施工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做好厂区内外环境卫生清理、绿化树木及公用设施管护等工作,实行责任包干,生活、生产垃圾要按规定处理,不得乱丢、乱扔,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产生的生产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处理,在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措施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或造成环境污染,由企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六章 服务承诺
第二十六条 集中区项目协调部是集中区招商引资的责任部门,负责客商接待洽谈、委托事项办理、投资者权益保障及招商项目实施的协调服务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公开办事程序和时限,能当即办理的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八条 新建入驻工业集中区的,提供“五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线路通到企业周围,用地基本平整。
第二十九条 保护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受周边环境的干扰和阻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长庆桥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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