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fb-2019-03-11-00039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19-03-1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重大项目 |
宁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通告
根据宁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治理我县城市管理工作顽疾,规范城市环境秩序,提升县城管理工作水平,为全县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我局决定集中力量对全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商铺、经营者一律不得依门或超出门窗、占道设摊经营。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各流动摊贩不得走街串巷,沿街叫卖、占道经营,或在校园周边乱摆摊点,一律在规定的市场区域内经营。
三、严格规范商家、经营户的促销及商业宣传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擅自悬挂横幅,设立拱门,搭棚,舞台。禁止占道堆放展示品、物品、摆放桌椅,设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严禁散发张贴小广告,禁止乱涂乱画,乱搭乱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七、禁止在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确保城区空气良好。
八、所有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确保人行道畅通。
九、全体市民及各门店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倾倒垃圾,严禁在街道、河流及公共场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消纳污物。
十、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露、遗撒、飞扬。
各商家、经营者,流动摊贩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我局整治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自觉整改到位,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经营工具、物品予以清理或暂扣,并实施行政处罚。对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相关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以后工作中,我们将建立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彻底取缔城市各类顽疾。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举报违法违规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和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举报电话:0934-6625208 0934-6621700
特此通告!
宁县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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