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网站地图
无障碍
繁体版
引导页
关怀版

宁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0000000-2018-00009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8-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重大项目

宁县优质煤炭配送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县优质煤炭配送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炭经营及质量管理,推动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有效控制煤炭型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庆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全市加强散煤整治和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县境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活动的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煤(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煤炭经营

第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宁县矿产办)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五条  煤炭经营企业的储煤场,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评要求;堆煤场应当封闭仓储,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散煤装卸点必须配备喷淋设施,杜绝二次扬尘。

第六条  二级配送网点建设原则上由一级配送网点企业进行建设,也可由一级配送网点企业进行招商联营等形式投资建设。

第七条  符合我县的优质煤炭以及转型后加工的民用型煤应在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的前提下,由各级配送点稳定供应、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章   质量要求

第八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第九条  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县供热企业、公共服务单位用煤按硫份(St,d)≤0.7%,灰份(Ad)≤15%

(二)居民用煤硫份(St,d)≤1%,灰份(Ad)≤16%

第十条  生产、销售的煤炭应该按照《商品煤标识》(GB/2502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销售、远距离运输。

第十二条  宁县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负责对不同品质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存过程中不得私自降低煤炭的质量。

第十三条  宁县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对二级配送中心实行分级包装,统一配送。

第十四条  宁县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承担各二、三级配送网点的煤质质量及检测化验并出据报告。

条十五条  各二、三级配送网点的商品煤必须持有宁县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出据的化验报告,否则不得进入市场。

 

第四章  煤炭采购与结算

 

第十六条  凡在我县境内的各级企事业及行政单位用煤,原则由宁县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配送。

第十七条  宁县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配送的普通用煤,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参考历年价格及市级财政部门招标价格,如有需要可由县矿产办组织询价,并将询价结果告知各单位)。加工的型煤、高效煤粉可参考国家政策定价销售。

第十八条  煤炭供应企业报账时必须出据煤矿原始煤质报告及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出据的检验报告,否则不予以报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分工

第十九条  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各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宁县加强散煤治理及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全面落实。

(一)县矿产办 负责开展全县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并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协调服务。

(二)县交通局、运管局负责建立入城煤炭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制度,对运煤车辆实行严格的卡口管理,并做好运煤车辆有关运输手续登记备案工作;负责检查运输车辆是否采取覆盖和车辆清洗措施,对不具备以上运输条件的车辆进行查处,对运输不符合控制性标准煤炭的车辆予以劝返,运输非达标煤炭进入城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没收和处罚。

(三)县环保局负责做好项目单位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督促经营企业办理环评手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强燃煤排放达标执法检查。对重点用煤企业的生产、储存、装卸中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燃煤排放达标执法检查,加大燃煤排放违规处罚力度,煤炭经营条件和环保要求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对非法经营的单位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四)县公安局负责开展对煤炭经营违法行为案件查处工作。过程中对拒不配合调查、不接收处理、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煤炭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县工商局负责配合煤炭监管部门开展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企业及销售点、并做好后期煤炭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及相关营业执照办理等相关工作。

(六)县质监局负责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及煤炭经营企业、重点用煤企业煤炭质量抽查检验。对抽查检验不达标生产企业由县安监局依法处理、经营企业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用煤企业移交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七)县食药监局负责开展对各类餐饮企业煤改清洁能源督促及燃煤散烧污染排放整治工作。

(八)县国税、地税局负责开展对各级配送点经营企业税务登记等相关工作。

(九)各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散煤经营点排查、整治、依法取缔和辖区内二级配送点及村级网点规划、选址、相关手续报备、协调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县散煤治理及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3日印发

共印50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