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fbgs-2018-11-20-00013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18-11-2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重大项目 |
宁县家庭农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经营规模,采取先进生产技术和手段,以高效劳动和商业化的资本进行专业化的商品生产,并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具有家庭性、适度规模性、盈利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等基本特性,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是农业生产经营中效率最高、组织形式最佳的经营形式,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竞争力和适应性。
第四条 家庭农场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现代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和应用,有利于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发展、品牌化销售、市场化经营,能够有效提升农业经营能力、增加农产品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 家庭农场必须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办理机构代码证,成为法人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律保障。
第七条 家庭农场名称登记。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宁县户籍,农场主年龄应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第九条 家庭农场实行规模化经营,允许雇佣生产工人;允许流转集体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村组集体公用地、农林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和滩涂、水域。
第十条 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延包剩余期限;流转期内不得再转包;必须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要坚持适度规模发展的原则,以发展中、小型家庭农场为主。从事种植业,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养殖、瓜菜等设施化农业产业的,设施化面积应在10亩以上。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家庭农场(50-100亩)、中型家庭农场(100-500亩)和大型家庭农场(500亩以上)。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注册资金。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经营。
第十四条 宁县农牧局作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达到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
2、家庭农场至少有2名成员,常年从事农场生产、经营和管理。
3、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70%以上。
4、家庭农场流转土地,流转年限应在5年以上,且从事经营两年以上。
5、家庭农场要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和生产经营制度。具有固定的生产、办公场所,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农业机械。
6、家庭农场要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具有较高的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对其他农户发展农业生产起到积极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的申报程序:
农场主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向县农牧局申报,农牧局派员实地调查、核实、认定、备案后,做出批复,再由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办理机构代码证。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
第十八条 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1、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
第十九条 发展家庭农场是完善和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树立扶持家庭农场就是扶持“三农”的发展理念,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破解农民增收缓慢的战略举措,切实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培育、指导和服务,认真研究解决困难,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十条 就业扶持。积极鼓励和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投资创办家庭农场,投身现代农业开发,增强家庭农场发展后劲。
第二十一条 政策扶持。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农业补贴要向家庭农场倾斜;对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实行免收登记注册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资金扶持。对家庭农场开展经营管理知识和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品牌培育和产品推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认证、产地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流转土地、林地、水面等,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扶持。支持家庭农场承担农业项目,旱作农业、科技入户、农村沼气、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业项目,优先向家庭农场倾斜。
第二十四条 金融扶持。一是政府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协调各金融单位,帮助家庭农场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二是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可授予一定信贷额度,允许以林权、农村房产权、产品、机械设备、厂房等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三是拓宽融资渠道。充分运用妇女小额贷款、国开行贷款、草食畜牧业和设施瓜菜产业贷款等,解决家庭农场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优惠。 家庭农场销售本场自产农业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家庭农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家庭农场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对从事农业机耕、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用地优惠。对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对家庭农场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第二十七条 人才支持。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家庭农场主参加,着力提高其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自主择业,回村建办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县财政一次奖励2万元。
第二十八条 凡在宁县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
共印30份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手机免密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