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fbgs-2018-11-21-00064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18-11-2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宁政发〔2018〕138号 | 所属主题: | 重大项目 |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林地禁牧区的通告
宁政发〔2018〕138号
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林地禁牧区的通告
为了巩固绿化成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庆阳市禁牧条例》《庆阳市禁牧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县林业用地禁牧区域划定如下:
一、禁牧区域
全县范围内所有林业用地,包括:1、未成林造林地是指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株数的85%,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播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2、有林地是指生长着各种不同性质的森林(天然林或人工林)、竹林及特用经济林(乔木或灌木)的土地;3、疏林地是指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10—0.19的林地;4、宜林地是指凡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以及不能种植农作物而宜于林木生长的一切荒山荒地,统称宜林地;5、灌木林地是指由灌木树种构成,以培育灌木为目标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范围以外,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或等于30%的林地,包括人工灌木林地和天然灌木林地两类;6、采伐迹地是指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超过5年的迹地。以上六类林业用地均划定为全年封禁区。
二、禁牧区域实施主体
禁牧区划定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的实施。按照划定的禁牧具体区域,设立必要的围网、界碑和标牌,制定和完善相关禁牧管护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舍饲养殖,转变养殖方式。
三、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
2、损毁、擅自移动禁牧标志、设施。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 |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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