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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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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gs-2018-11-21-00064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8-11-21 废止日期:
文 号: 宁政发〔2018〕138号 所属主题: 重大项目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林地禁牧区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宁政发〔2018〕138号

 

 

 

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林地禁牧区的通告

 

为了巩固绿化成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庆阳市禁牧条例》《庆阳市禁牧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县林业用地禁牧区域划定如下:

一、禁牧区域

全县范围内所有林业用地,包括:1、未成林造林地是指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株数的85%,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播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2、有林地是指生长着各种不同性质的森林(天然林或人工林)、竹林及特用经济林(乔木或灌木)的土地;3、疏林地是指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10—0.19的林地;4、宜林地是指凡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以及不能种植农作物而宜于林木生长的一切荒山荒地,统称宜林地;5、灌木林地是指由灌木树种构成,以培育灌木为目标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范围以外,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或等于30%的林地,包括人工灌木林地和天然灌木林地两类;6、采伐迹地是指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超过5年的迹地。以上六类林业用地均划定为全年封禁区。

二、禁牧区域实施主体

禁牧区划定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的实施。按照划定的禁牧具体区域,设立必要的围网、界碑和标牌,制定和完善相关禁牧管护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舍饲养殖,转变养殖方式。 

三、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 

2、损毁、擅自移动禁牧标志、设施。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县人民政府

2018920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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