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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17-8-17-00215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7-08-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财政预决算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甘肃省财政厅

文件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财社﹝2016﹞8号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印发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5号),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

信息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药管理局、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

甘肃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确定的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以及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及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确定。

第二章 资金筹集分配

第四条 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省、市、县财政按规定标准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重点项目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经费补助标准、绩效评价等情况,通过因素法分配下达。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根据任务量、补助标准以及区域公共卫生需求等因素进行分配下达。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预算指标、结算资金后20日内,分别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并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预算指标、结算资金后30日内,分别与省级预算指标、结算资金一并下达。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应在 30 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市、区)和经办机构。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专业机构的考核结果拨付;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拨付。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开展项目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上制定的成本补偿标准及当地实际情况,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

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当年执行完毕。重大公共卫生补助资金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实现支出,在完成项目任务的基础上,若有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可在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内调剂使用。

未按规定时限支出的,省级财政将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清理收回。

第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财政部门应围绕绩效评价目标,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并对补助资金绩效开展自评。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与资金进度、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挂钩。对使用效果差、资金支出进度慢的市(州)、县(市、区)将扣减补助资金,被扣减的资金由本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省、市、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各地要建立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通过抽查、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5〕50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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