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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6-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乱修滥建的通告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乱修滥建的通告
宁政公告(2017)18号
为坚决遏制城乡乱修滥建行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市县政府关于开展城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现就全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坚决禁止乱修滥建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未经规划和施工许可的乱搭乱建、突击抢建行为,包括改建、扩建、翻建和新建等。未经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各类占地、建设,均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正在进行乱修滥建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置。拒不停止的,由规划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擅自启封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有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违反规定参与、支持乱修滥建的,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拒不执行本通告,组织、教唆、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执法以及辱骂、围攻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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