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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4-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关于整顿和规范粘土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的通告
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和规范粘土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的通告
宁政公字〔2018〕8号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越界开采行为,有效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粘土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促进粘土矿山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甘肃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粘土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粘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审批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人必须在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不得越界开采。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和越界开采的,均属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采矿行为。
二、开采粘土矿产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交通干线等划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我县境内的所有粘土矿山企业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都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整改,拒不停止和整改、无法整改等不具备继续生产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安、国土、安监等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电力部门对非法开采和越界开采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五、纵容包庇非法开采和越界开采行为,为非法当事人通风报信或参与非法开采的国家公职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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