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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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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8-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示公告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力推进“健康宁县”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卫计局、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七部门联合决定于2018年8月28日至10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2、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医托,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非法开展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或口腔医学活动的违法行为;

4、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从事“坐堂行医”的违法行为;

5、严厉打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6、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

7、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

8、严厉打击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9、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或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

10、严厉打击其他医疗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处理

1、对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卫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实施非法行医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停止非法行医活动的,依法从轻处罚;涉嫌犯罪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或公然侮辱等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群众到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现非法行医、售药行为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县卫计局    6620015

          县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    5953926

特此通告

宁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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