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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10-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2018年第3号)
宁县良平砖瓦厂等20户企业:
宁县良平砖瓦厂等20户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开业后至2018年7月,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进行年报公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经我局立案调查,案件已调查终结。2018年9月30日,我局分别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以宁工商处字〔2018〕21号—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县人民政府或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吊销企业名单同时在“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微信号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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