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xzf000/20220707-00102 | 发布机构: | 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
生效日期: | 2022-07-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委托执法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消防组织建设的通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赋予各乡镇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其辖区内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职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宁县米桥镇人民政府、宁县平子镇人民政府、宁县良平镇人民政府、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宁县中村镇人民政府、宁县长庆桥镇人民政府、宁县新庄镇人民政府、宁县太昌镇人民政府、宁县和盛镇人民政府、宁县焦村镇人民政府、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宁县瓦斜乡人民政府、宁县南义乡人民政府、宁县春荣镇人民政府、宁县湘乐镇人民政府、宁县盘克镇人民政府、宁县金村乡人民政府、宁县九岘乡人民政府。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对委托执法事项,在以下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在本辖区内实施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
四、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实施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消防行政处罚事项。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使的行政执法活动予以指导;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活动,因受委托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方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三)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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