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gs-2018-11-20-00012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7-06-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煤炭经营市场的公告
宁政公字〔2017〕16号
各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等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煤炭经营及质量管理,推动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有效控制煤炭型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庆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加强散煤整治和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辖区内煤炭经营市场及散煤销售点进行清理整治,现公告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凡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未向行业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无环保设施、无储煤场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用地手续不合规的经营户,县政府将于7月上旬依法组织进行取缔,并拆除原有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证照齐全、符合环保相关要求的经营户在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成1个月之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有序进入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煤炭交易市场)。
二、各乡镇及行政村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户,要在10月上旬之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最终达到证照齐全、布局合理、防风抑尘设施齐全,并通过县环保部门环评验收。对于整改不达标、拒不整改的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县政府将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依法取缔。
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全县内禁止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各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户要尽快对不达标的燃煤进行外运或处理,县质检部门将定期对全县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户所售燃煤进行煤质抽验,对于煤质化验结果不达标的企业或经营户,将依法组织进行取缔。
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煤炭经营点和储煤场所,对违法违规新建的一律予以取缔。
特此公告
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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