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gs-2018-11-21-00069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8-1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宁县项目管理办法
宁政办发〔2017〕236号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县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宁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庆阳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两大类。政府投资项目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投融资项目,省市驻宁单位的各类建设项目。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以及经营性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第三条 我县境内所有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全部通过国家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和政务中心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项目代码统一使用“在线平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县发改局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库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转报)和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审计、住建、规划、国土、安监、环保、消防、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 县发改局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为基础,建立全县项目库。分年度根据项目推进情况按储备、前期、在建、建成4类实行项目信息化动态管理。每年11月底前,县发改局根据市发改委的统一安排,协同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下年度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及“三年滚动计划”,提出投资项目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按顺序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县级储备库。
第六条 为了维护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严肃性,凡经县委、县政府会议通过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列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建设用地和投资必须落实,必须具备实施条件,必须按年度计划完成投资任务和工程形象进度。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庆政发〔2015〕135号)文件精神,县发改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以下的项目及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进行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100万元以上项目,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同时,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1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只审批初步设计 (含概算)或实施方案。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2号)文件精神,县发改局负责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详见附表)。县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参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4号)文件执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前,须根据项目属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审查,并依据咨询评估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书开展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依法办理报建、招投标等手续。严禁进行“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或“三算两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按照“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协同办理、压缩时限”的原则,推进串联改并联,串并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一口受理、牵头负责、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将项目审批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五大环节,分别由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依托政务服务网在县政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资料要件,分送联办部门审查,再由受理窗口统一回复申请人。县政务中心进行总体协调、监管。审批总时限控制在166个工作日以内。
(一)立项审批阶段(1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牵头部门为县发改局,联办部门为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等。县发改局与联办部门依托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和“在线平台”,参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优化流程实施细则(试行),完成项目立项,即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用地审批阶段(8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牵头部门为县国土局,联办部门为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县国土局与联办部门登录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系统,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用地审批阶段优化流程实施细则(试行),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报批。
(三)规划许可阶段(6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牵头部门为县规划局,联办部门为县国土局、县文广局、县水保局、县人防办、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等。县规划局与联办部门登录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系统,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许可阶段优化流程实施细则(试行)完成工程规划许可。
(四)施工许可阶段(4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牵头部门为县住建局,联办部门为县水务局、县文广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人防办、县公安消防大队、县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县住建局与联办部门登录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系统,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许可阶段优化流程实施细则(试行),完成项目招投标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五)竣工验收阶段(2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牵头部门为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联办部门为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人
防办、县环保局、县水保局等。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优化流程实施细则(试行),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初验(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参建5方参加;项目终验(综合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省政府发布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核准和备案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和政务中心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1.项目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由《核准目录》确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编制,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精简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审查、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一般项目的环评、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文物保护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同步办理,务必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
2.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由上级机关核准的,应随收随转;对属于自己职权内核准的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但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单位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除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4.项目自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发改局备案,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中心窗口将下列信息告知县发改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3.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安排
第九条 需要申请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应按资金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附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文件;
(三)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要及时转下。对已下达的投资计划,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县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住建、规划、国土、安监、环保、交通、水务、消防、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做到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预算、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原因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按以下程序分类审批:一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有所调整(有增有减),概算未超的,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5方及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意见,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二是超概算10%以内的,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5方及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意见,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先进行现场踏勘,并研究确定是否进行概算调整;三是所有概算调整必须发生在项目建设过程之中,且须先停工待定。项目建成后,无论超概算多少,都不再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实行核准、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未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及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按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及审批等手续,并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优化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及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汇总,装订存档,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建设项目的设计使用年限。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的使用或运营管理,加强维护,确保项目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县发改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中省专项资金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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