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xzf000/20220617-00064 | 发布机构: | 宁县应急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2-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宁政办发〔2022〕39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应急 |
宁县“10·2”暴洪灾害农村居民基本住房重建维修和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抢险及救灾救助工作的安排部署,全力做好我县“10·2”暴洪灾害农村居民基本住房重建维修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10·2”暴洪灾害农村居民基本住房重建维修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0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保危难、救急难”为出发点,充分整合各类资金,帮助受灾群众尽快开展灾后重建,确保受灾群众安全住房到位,基本生活正常。
二、发放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注重实效,认真做好发放工作。
2.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县批”的程序,依法依规,按程序发放。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救助范围
全县18个乡镇“10·2”暴洪灾害中因灾倒塌、严重损坏及一般损坏房屋且自救能力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房屋重建和维修,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困难救助。
四、补助标准
按照《庆阳市“10·2”暴洪灾害农村居民基本住房重建维修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规定,依据中央、省市下达我县救灾资金情况,结合全县“10·2”暴洪灾害农村居民基本住房倒塌受损情况,制定以下补助标准:
(一)农村居民因灾倒塌、严重损坏基本住房重建补助标准
1.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重建的农户,中央补助2.8万元/户。
2.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重建户中的重点重建户48户,省级差异化补助2.5万元/户。
3.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重建的农户,市、县级补助0.5万元/户。
4.对无自救或自救能力弱的特殊家庭,中央、省市和县级资金补助后仍无能力完成重建的受灾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整合使用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等方面资金或县级自筹资金,分类给予差异化补助。各受灾乡镇可分别协调向受灾重建户落实银行贴息贷款,帮助受灾户解决重建资金短缺问题,加快推进灾后农房重建工作。
住房重建户每户建成不低于3间45平方米的居住用房,且需达到防震抗震标准,倒损的辅助用房等其他房屋可根据住户经济状况一次或分步建成。
(二)农村居民因灾一般损坏基本住房维修补助标准
对因灾房屋损毁需恢复修缮的农户,中央维修补助0.28万元/户。
各乡镇、村组干部组织本村的良工巧匠按成本价统一对受灾户住房进行维修,确保国家下达的维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受灾户的居住住房维修、房屋基础加固及防洪设施改造等方面。
(三)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1.对全县18个乡镇的灾后重建户及受灾困难群众,安排过渡期生活救助3个月(90天)、每人每天20元补助。
2.受灾群众在享受灾害过渡期、应急期救助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保障范围。
五、工作程序
(一)组织实施。各乡镇具体负责实施,严格把好灾害救助审核关和恢复重建工程监督关,组织农户按照《宁县灾后重建农户住宅户型设计方案》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房屋重建、维修并组织施工,既要把灾后重建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农村风貌管控有机结合,又要综合考虑农户生活、生产、产业发展等因素,坚持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同时,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成立由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村组干部、受灾户代表、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的灾后住房重建维修工作小组抓好受灾农房重建工作,针对各受灾户的受灾程度,按照重建、维修补助标准及受灾户的自救能力采取“一事一议、一户一议”的方式,确定每一户灾后重建、维修的具体维修项目,确保资金使用到位。同时,要督促农户及早开展前期工作,确保8月底前完成重建维修任务。
异地重建户严格按照《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1号)要求执行,严格遵循“一户一宅”的规定,选址须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村)镇规划以及防洪防涝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山边、水边、崖边等灾害易发区域),由乡镇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备案后,乡镇审批并组织实施。住建部门要加强损毁重建维修房屋建设的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并负责房屋质量验收;财政、应急部门要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与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财政、应急、住建、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协商制定资金发放的具体措施,明确发款时间及渠道。
(二)竣工验收。房屋重建维修完成后,由所在村委会进行自查验收,各乡镇按程序精心组织初步验收。县住建局、应急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根据乡镇提供的验收报告,对重建户逐户逐项督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表,对维修户进行抽查验收。检查验收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达标并完善验收台账拨付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需整改合格后再拨付补助资金。
(三)档案管理。此次灾害救助工作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农户重建维修档案,在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信息录入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
(四)资金拨付。房屋重建维修经县、乡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审核,县应急局审定,县财政局按标准通过惠农系统“一卡通”向受灾户拨付补助资金。实施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五)账务管理。各类救灾补助资金发放后,乡镇要根据资金发放表,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助资金发放备查账;应急部门要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财政、应急部门要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与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把灾后重建救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由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做好因灾房屋修建、困难群众救助等灾后重建救助工作,确保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出问题,灾后重建救助工作保质保量有序展开。
(二)规范工作程序。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按程序开展核查认定救助工作;要及时落实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标准发放救助资金;要依法依规验收审核实施的项目,严把项目质量关,全力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国家救灾政策,加强对重建维修资金的监管,对完成重建、维修的受灾户及时整理资料组织验收,申请补助资金兑付,确保建设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兑付一批,真正将各级救灾资金用到受灾群众住房重建、维修上,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发放情况将录入甘肃省乡村振兴监督信息平台,接受群众监督,保证资金阳光运行,公开公正公平,确保灾后重建工作圆满完成。
(四)强化督查力度。县政府将成立工作组对本次灾后重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严肃查处套取骗取、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救助资金精准足额发放到位;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的部分乡镇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进行问责,全力确保工作落实见效。
该文件从印发之日起,原《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宁住建发〔2021〕142号)废止。
附件:宁县灾后重建户和维修户核定汇总表
核定重建 户数 | 其中原址重建户数 | 异地重建 户数 | 核定维修 户数 | 备注 | ||
宁县合计 | 1264 | 998 | 266 | 2347 | ||
1 | 太昌镇 | 37 | 34 | 3 | 13 | |
2 | 和盛镇 | 124 | 114 | 10 | 100 | |
3 | 新庄镇 | 65 | 49 | 16 | 243 | |
4 | 长庆桥镇 | 49 | 20 | 29 | 219 | |
5 | 焦村镇 | 178 | 141 | 37 | 147 | |
6 | 瓦斜乡 | 42 | 34 | 8 | 103 | |
7 | 南义乡 | 47 | 45 | 2 | 28 | |
8 | 新宁镇 | 42 | 34 | 8 | 199 | |
9 | 春荣镇 | 235 | 191 | 44 | 331 | |
10 | 金村乡 | 8 | 8 | 0 | 2 | |
11 | 湘乐镇 | 117 | 65 | 52 | 259 | |
12 | 盘克镇 | 14 | 8 | 6 | 45 | |
13 | 中村镇 | 43 | 34 | 9 | 108 | |
14 | 良平镇 | 41 | 35 | 6 | 84 | |
15 | 早胜镇 | 28 | 20 | 8 | 186 | |
16 | 米桥镇 | 65 | 50 | 15 | 109 | |
17 | 九岘乡 | 36 | 26 | 10 | 50 | |
18 | 平子镇 | 93 | 90 | 3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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