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8-00008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8-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应急 |
关于印发宁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8〕159号
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宁各单位:
现将《宁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宁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坚持安全环保、文明有序的原则,由政府监管,严格控制,实行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第五条 县公安局是烟花爆竹燃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县安监、城管、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及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县外宣办、电视台等部门主动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积极鼓励酒店、宾馆、庆典公司、公民使用环保型电子鞭炮、礼花等代替传统烟花爆竹产品,减少燃放危害和环境污染。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条 县公安局应当会同县安监、质监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本县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烟花爆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场所、旅游景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二)机关团体办公区、学校、医院、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军事控制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三)大型商场超市、商业街、农贸市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四)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油库等禁火区域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车站、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七)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附近安全保护区域内;
(八)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阳台、窗口;
(九)环保部门设立的空气质量监测管控区域;
(十)县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城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十条 下列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除春节、元宵节外,每日十三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和晚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
(二)中考、高考日全天;
(三)县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时间段。
第十一条 其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庆典公司、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承办红白喜事等服务活动,
必须向服务对象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承诺书。在允许燃放的时间段,将烟花爆竹放入安全桶中进行燃放,燃放人员在燃放结束后要确保熄灭燃烧物及清理燃烧残留物。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人员密集场所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过;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程进行燃放,不得私自增加燃放时段和燃放的种类。
第十五条 大型焰火燃放举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必须明确安全措施、工作人员安全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预防、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由专人看护值守,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行为;城管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后残留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对被监护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教育和管束。
第十九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举报。对劝阻或者举报有功者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劝阻、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印发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NX〔2018〕1-GAJ1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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