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gs-2018-11-20-00037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8-1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应范围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8、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9、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10、因家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11、因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造成人身伤害,依法请求赔偿的;
12、公民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
13、因环境污染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遭到损害,依法请求赔偿的;
14、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或补偿的;
15、因农资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请求赔偿的;
16、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17、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1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7月29日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
五、受理机构
宁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六、决定机构
宁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七、办理条件
1、申请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2、申请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机构所需材料进行办理;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提供有效代理证明。
八、申办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民政部门出具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证明。其他经济困难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代行街道办事处职责的社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九、办理方式
在宁县宁州大道宁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马坪新区集中办公区5号楼1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十、办事流程
十一、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办理相关指派手续后直接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提出异议的权利,并送达申请人。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宁县人民政府、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地址:宁县人民政府、市司法局。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机关名称:宁县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机关地址:宁县新宁镇人民路13号。
行政诉讼机关联系方式:0934-6622627。
十五、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宁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马坪新区集中办公区5号楼1楼)。
通讯地址:甘肃省宁县集中办区5号楼1楼;
2.电话咨询
0934—6624348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宁县司法局5号楼2楼办公室
2、电话投诉
0934—662212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县宁州大道路,宁县集中办公区5号楼1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宁县集中办公区5号楼1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
0934-6624348
附录: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经济状况证明表
法律援助办事指南(点击下载)
法律援助申请表
庆市 援申字[ ]第 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
代理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 |||||||||||||||||||||||
身份证号 | ||||||||||||||||||||||||
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
申请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 姓名 | 关系 | 工资性 收入(元) |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 其他 收入(元) | 合计(元) |
本人 | ||||||
总计 | 家庭人均收入(元) | |||||
资产 状况 |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 |||||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 ||||||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 ||||||
重大 支出 |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 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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