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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7-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 |
关于庆阳市保障省环保“重拳行动”督查组转办第3批188号问题办理情况的公示
宁环执法函〔2018〕16号
现将6月14日省环保“重拳行动”督查组转办的第3批188号关于“庆阳星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废水处理车间硫酸、双氧水、氢氧化钠储存罐区未设围堰。”督办环境管理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庆阳星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县焦村镇任村村五组,占地面积45亩,2009年委托甘肃省环科院办理了环境影响报告书,2009年10月建成并投入运营,主要以薯蓣皂素深加工为主,产品为皂素。该厂因污水处理工艺增加了四效蒸发器于2015年停产进行环评后评价,2017年12月变更环评通过了市环保局审批,2018年4月经市环保局同意恢复生产。
二、查处情况
6月21日,我局指派环境监察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庆阳星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废水处理车间硫酸、双氧水、氢氧化钠储存罐区未设围堰。针对上述环境管理问题,我局当场提出了整改要求:3日之内设置规范的硫酸、双氧水、氢氧化钠储存罐区围堰。7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庆阳星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验收,经查,硫酸、双氧水、氢氧化钠储存罐区四周已设置了高40公分规范的围堰。
三、整改结果
硫酸、双氧水、氢氧化钠储存罐区围堰已设,该案件已办结。
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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