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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07-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生态环境

关于甘肃省第八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转办的第1批06号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22 浏览次数: 【字体:

宁保障组发〔2018〕1号

现将7月18日甘肃省第八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转办的第1批06号关于“平子镇王家村村干部合伙挖山卖土,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严重”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信访人反映的取土处分别位于平子镇王家村二组老院附近和西堡村(王家村合并村)八组老虎洼附近。其中,王家村取土处为二组村民王存应、王虎宁、王维权、王岁合四户60年代所建老庄基,属建设用地,占地面积约2.4亩;西堡村取土处为八组村民王义常家自留地,属一般耕地,占地面积约281.2平方米。

2017年3月至11月,王家村二组村民王存应、王虎宁、王维权、王岁合将自家老庄基复垦过程中产生的土向本村及邻村村民出售用于修建庄基,部分土自己用于回填老庄基,卖土过程中,村干部未参与且多次制止,并向平子镇司法所、派出所,早胜国土分局进行了反映,经相关部门查处后,再未发生卖土行为。

2017年11月,西堡村八组村民王义常自费对本组老虎洼附近自留地进行平整,多余土出售给本村村民王锁锋、王德位用于修建庄基。卖土过程中村干部未参与。

二、处理情况

针对王家村二组取土问题,经调查,现场不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但存在一定隐患,县水保局按照相关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水土保持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土地已平整,并修筑了挡水埂,已恢复耕种条件。

针对西堡村八组取土问题,县国土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依法向王义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已对破坏耕地进行了平整,已恢复耕种条件。

针对村干部管控不力、履职不到位问题,县上责令平子镇对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怀宁进行约谈,确保今后不发生类似问题。

宁县保障省级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组

201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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