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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8-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 |
关于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十项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庆办字〔2018〕8号)和《庆阳市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庆办字〔2018〕24号)要求,现对完成整改、拟申请销号的第十项问题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问题名称:第10项:公安部门没有及时制定《煤炭运输检查管理制度》,对运煤车辆管控措施不到位。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整改目标:制定《煤炭运输检查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严防劣质煤炭流入我县。
整改落实情况:2018年5月底建成了县城一级优质煤炭配送中心,对重点用煤企业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暖燃煤实行统一集中定点采购配送,对于没有煤矿原始煤质报告及相关检验报告的用煤企事业单位,一律不予以报账。去年屯煤高峰期,县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煤质管控及煤质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大气办联合质监、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在长官高速出口和新宁镇坳刘交通劝导站设立2处煤质检查卡口,对过往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重点查验煤炭运输车辆通行证、煤炭出矿票据和自检报告、运输车辆环保措落实施情况,并对运输煤炭随机抽检送检,防止劣质煤流入我县市场。
2018年1-6月份,全县商品煤抽检14批次(其中市级抽检4批次),煤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3%,该项问题已具备销号条件。
现将以上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宁县人民政府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15日,共7天。
公示单位:宁县人民政府
受理部门:宁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0934-6657369
联系地址:宁县新宁镇辑宁北路1号
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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