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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08-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生态环境

关于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二项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庆办字〔2018〕8号)和《庆阳市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庆办字〔2018〕24号)要求,现对完成整改、拟申请销号的第十二项问题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问题名称:第12项:与2016年相比,庆阳市PM10、PM2.5年平均浓度均呈现上升趋势,空气质量有所下滑,2017年一、四季度被省政府约谈;截止督察期间,庆阳市PM10平均浓度为73微克/立方米,比2016年同期上升13.8%;PM2.5平均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比2016年同期上升20.7%;进入采暖期后,还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任务完成。

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改目标: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完成“大气十条”终期考核目标。

整改落实情况:

(一)强力推进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督促砖瓦企业安装烟气除尘、脱硫设施。目前,已督促全县21家砖瓦企业安装了烟气脱硫设施。

(二)狠抓燃煤锅炉整治。一是全面完成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我县共有4台2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其中3台2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已于2017年完成提标改造,并与市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今年4月份对县城老城区供热站1台20蒸吨燃煤锅炉烟囱进行了拆除,目前县政府正在对这台锅炉进行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同时计划新建老城区供热站一座,安装2台70MW煤粉锅炉,敷设供热管网2×11.3km,新建、改建换热站26处,目前项目前期已进入到施工图设计和招标阶段。二是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有序推进。2017年共拆除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21台,2018年我县共需整治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76台(县城19台,乡镇57台)其中承压65台,截至目前已整治或停用23台(县城4台,乡镇19台),完成了全年整治任务的21%和33%。

(三)积极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县城一级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已于2018年5月底已建成,即将投入使用。2018年8月30日前计划建成投用和盛镇、春荣镇、早胜镇、盘克镇4个二级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及18个优质煤炭配送网点,目前,正按计划有序推进。

(四)严格落实民用散煤、民用型煤两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切实强化煤质监管工作。一是加强流通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县上抽检流通领域民用散煤10个批次,配合市工商局抽检流通领域民用散煤4个批次。其中,不合格1个批次,合格率93%,该煤炭质量不合格问题已立案查处。二是强化全县煤炭市场监管。全县现有煤炭经营户81户,全部建档造册,完善了监管台账。注销煤炭经营户1户,对1户无照经营煤炭销售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五)狠抓城市扬尘污染治理。一是及时修补城区破损路面、狠抓砂石料堆场扬尘污染。对城区人民路等破损路面进行翻修、柏油罩面,共维计修破损路面及人行道3600平方米。对3家商砼搅拌站的砂石堆料要求全部室内堆放,7家建筑工地、2家零售点的砂石堆料要求全覆盖密闭式堆放,从根源上解决路面大气扬尘污染问题。二是狠抓城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始终以“7个100%”为监管标准,县城管局、住建局、环保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城区各施工场地每月开展两次联合督查。对城区9个重点施工场地联合督查共26起次,发放联合督查通报2次,下发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22份,下发事先告知书3份,处罚决定书3份。落实了扬尘管控措施。三是加大道路洒水抑尘、提升机械清扫覆盖。对城区各道路巷道进行保洁洒水工作,并对重点管控的九龙路等路段,增加洒水频次。加大机械清扫车出车频次,进行高效湿法清扫、吸尘作业,使城区道路机扫率达80%以上。四是狠抓“三运”车辆管理。成立“三运”车辆(砂石、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督察组,在城区重点路段、各出入口实行24小时不间断检查督查工作,共查处涉事“三运”车辆31起次,罚款8900元,对5家涉事企业进行停运整顿。

(六)强化面源污染治理。一是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对县城餐饮企业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督促84户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86户使用清洁能源。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二是建办示范点,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通过建办示范点,进行新技术试验,以点带面促进秸秆再利用。至目前,在春荣镇古城村、瓦斜乡东风村、和盛镇庙花村、早胜镇樊村设点示范推广油菜机械化收割、秸秆还田技术,4个示范点已完成示范面积1065亩,辐射带动周边推广油菜秸秆还田4900亩。有效的解决了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七)扎实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一是严格管理环检机构。宁县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18年1-6月机动车环保检验累计4975台次,其中:柴油汽车1481辆、汽油汽车3494辆,不合格退办22辆,检验合格率81%,第一次复检946辆,合格率86%,第二次复检133辆,合格率96%。经现场检查联网监控平台运行正常。二是严把报废关。对逾期2年以上未检验的车辆,主动联系车主,督促及时补检或尽快报废;对使用年限超过报废期限、不符合延期条件的高污染车辆,及时进行公告注销,强制报废。截至目前,共报废接替黄标车、老旧车37辆。

(八)抓好机动车重点路段限行管理。一是严格落实城区重点车辆限行措施。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重型车辆限行通告,在宁州大道入口及城区重要交叉路口设置禁行标牌12面,严格落实大货车每日6时至22时在城区禁行措施,严禁黄标车及“冒黑烟”车等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在城区限行路段通行。

自2017年7月1日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县城PM10平均浓度为56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为24微克/立方米,空气优良天数率为92.4 %。2017年完成了年度控制目标。2018年第一季度,由于输入性沙尘天气较为频繁、建筑施工场地集中土方开挖等原因,致使PM10浓度较高,6月份与5月份相比,六项指标中有五项同比大幅下降,空气质量有所改善。该项问题已具备销号条件。

现将以上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宁县人民政府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15日,共7天。

公示单位:宁县人民政府

受理部门:宁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0934-6657369

联系地址:宁县新宁镇辑宁北路1号

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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