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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6-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生态环境

宁县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改善宁县空气质量状况,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庆阳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宁县县城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15年5月、11月两期监测结果,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日均值评价,虽达到二级标准,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对照,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污染指标PM10年均浓度范围在92—116 ug/m3之间,年均浓度为宁县97 ug/m3,超出二级标准27ug/m3

(二)影响我县大气质量的主要因素分析

从监测结果看,2015年影响我县大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影响我县大气质量的主要因素:

1.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问题突出。近年县城虽实逐步施了集中供热和天然气入户工程,但集中供热率和天然气使用率较低,煤炭仍然是主要能源,县城锅炉全部使用烟煤,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仍然过高。从县城2015年冬季采暖期监测数据看,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浓度变化与供热、居民生活、车辆出行时段明显相关,主要污染物在这些时段明显偏高,变化起伏明显。

2.扬尘污染严重。县城的建筑施工、道路扬尘等低空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各类扬尘污染成为常年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的重要来源。城区各类建筑工地未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施工现场地表裸露,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不到位,遇到大风天气,扬尘就成为可吸入颗粒物的主要来源。

县城街道清扫手段落后,主次干道基本是人工清扫,道路尘土被扫起后,悬浮于低空大气中;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渣土运输车辆穿行于主街道,遗撒严重,道路积尘和雨后淤泥得不到及时清除,昼间车辆运行带起路面扬尘,造成空气污染。

3.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突出。2015年全县机动车保有量约3.5万辆,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就达0.19万吨,占全县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的66%;县城柴油发动机汽车多,冒黑烟现象普遍,常年在县城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来源。

4.生活煤炉和餐饮业污染严重。县城居住在平房的居民和沿街餐饮、理发、烧烤等服务网点多数未采用电、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多数使用燃煤炉及蜂窝煤炉,未实行无烟煤或洁净煤配送,没有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县城及周围集中供暖尚未覆盖的居民院落,冬季使用燃煤火炉烧土暖气分散供暖,污染严重。城区餐饮单位使用清洁能源比例低,多数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业油烟污染成为近年投诉率最高的行业,也是颗粒物的重要来源。

5.自然生态环境脆弱。我县地处陇东黄土高原,由于县城周边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且分布不均,林业生态增容减污作用发挥不明显,抵御外来沙尘天气的能力较差,大气环境污染受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显著。

6.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低。城区集中供热覆盖率低,由于资金短缺、老城区管网改造难度大等多种原因,成为大量分散供热小锅炉淘汰治理的瓶颈,造成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进度缓慢,煤烟型污染严重。

二、年度目标及重点区域

(一)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

2016年宁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较上年有所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均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2016年宁县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及近郊所有城市道路、施工场地、物料堆场、裸露地面等区域。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燃煤锅炉整治

以强化锅炉深度治理为突破口,实行总量和浓度“双达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实施10蒸吨以上采暖锅炉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县城未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的集中供热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综合治理,强制使用硫份低于1%、灰分低于15%的煤炭,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堆煤场设置封闭的堆煤棚,20蒸吨以上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即烟尘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Nm3以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400 mg/Nm3、400 mg/Nm3以下。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工信局、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31日

2.实施重点工业企业10蒸吨以上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全县10蒸吨以上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综合治理,强制使用硫份低于1%、灰分低于15%的煤炭,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20蒸吨以上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使烟尘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400 mg/m3、400 mg/m3以下。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31日

3.取缔淘汰10蒸吨以下分散小锅炉。加快城区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2016年县城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茶浴炉淘汰或改造进度,拆除集中供暖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自建采暖锅炉和非居住小区采暖锅炉,原则上县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内不再保留分散燃煤锅炉。对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10蒸吨以下超标排放的燃煤小锅炉烟尘、二氧化硫进行综合治理,强制使用清洁煤,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标准要求,即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浓度均控制在400 mg/m3以下,2017年底前按照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区集中供热覆盖情况逐步加以淘汰。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质监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31日

(二)工业企业废气治理。

4.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企业堆煤场、卸料口、卸灰口、工业渣场以及厂区扬尘等无组织排放进行逐点摸排并限期治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建立密闭料仓及传送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固体废弃物,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工商局

完成时限:2016年9月30日

5.加大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的监管。县环保局每月对企事业单位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单位从严处罚,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工商局

完成时限:全年

(三)扬尘污染防治。

6.全面落实《庆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5]2号)。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源头把关、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流程监管,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渣土车封闭、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和拆迁工地湿法作业等6个100%抑尘法。项目监理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2米以上围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物料堆放点、开挖的土石方、裸露地面必须覆盖、硬化、绿化;建筑施工场地出口设置冲洗平台,车辆出建筑施工地必须进行冲洗。对没有项目单位的空地由土地储备单位建设围墙,用抑尘网对空地覆盖或进行绿化。所有工地一律落实执法队员、环保员、网格员、施工管理员的“四员”现场管理制度并与施工公示牌一起公示;所有工地一律上图监管。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

实施时段:全年

7.各类施工工地实行防尘承诺备案制。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等各类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各县区有关单位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期内扬尘污染防治任务书,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责任到每个施工工序。同时,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编号准入制,杜绝车辆带泥上路和道路遗撒。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建管局、交通局

完成时限:全年

8.实施拆迁作业高空喷雾抑尘措施。拆迁工地必须以签订抑尘防尘合同作为施工的前置必备条件,在实施拆迁作业时须同步实施高空喷雾抑尘,抑制二次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9.实施机动车强制性车轮和车体清洗。建设单位、客运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结合实际建设车辆出入清洗平台,对进入县城的建筑工地施工车辆、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出租车、客运车实施强制性车轮和车体清洗,杜绝带泥上路进城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运管局

实施时段:全年

10.县城实行全时段全方位吸尘作业。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在重点路段洒水作业模式,加大资金投入,增购道路清洗、洗扫、喷雾车辆,对城区主次干道和重点积尘路段进行不间断机械化湿法洗扫。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域内道路加密进行机械化湿式洗扫,确保城区内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重点积尘路段全覆盖。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背街小巷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及周边自扫区域,禁止使用大扫帚清扫,按照环卫作业时间和标准要求,对区域内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杂物及时进行清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11.加大县城道路扬尘防治力度。开展道路绿化、硬化,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进行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立体绿化,未铺装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铺装、硬化,进行表面固化,以保持道路积尘处于低负荷状态。优化道路两侧绿化设计,控制路面泥土回流。城区裸露地面、绿化带边缘采取固化措施。

严格城区道路开挖及绿化带管理。道路开挖应分段错时封闭施工,前一次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城区破损路面要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维修或维护;严格执行新建道路限期内禁挖规定,提高路面开挖的政策管制与成本。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完成时限:全年

12.集中整治县城及周边煤炭市场。对煤炭专营市场和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储煤场、煤炭经营摊点的规范管理,建档立卡,严禁无证经营。对现有堆煤场进行封闭管理,遏制扬尘污染。严格控制燃煤煤质,建立城乡清洁煤配送点、检查点,逐步推行煤炭高效清洁利用。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工商局、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6年6月30日

13.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方式,对渣土运输、商砼车辆带泥上路及道路遗撒现象,商砼车辆行驶期间漏斗口挂防漏袋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场地抑尘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抑尘防尘措施的,采取挂牌、处罚、曝光、列入建设单位“黑名单”等强硬措施,迫使施工单位形成“施工即防尘”的自觉行为。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运管局

实施时段:全年

(四)综合实施大气污染防治。

14.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加快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倒逼产业转型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要做到收回证照、断水断电、废毁主体生产设备和厂房、清除原料、无复产能力。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对中央和省市县专项资金的安排。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31日

15.清理违规建设项目。编制已建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开展砖瓦等行业现有建设项目的全面清查,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对于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能耗等相关规定的企业,报请县政府予以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31日

16.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全面推进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年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60%以上,鼓励和引导企业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同时,积极鼓励其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

实施时限:2016年12月31日

17.从源头强化燃煤管控。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制定煤质管控工作方案,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5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域优先确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加强储煤场、型煤加工企业等经营单位的规范管理,要求经营低硫低灰分煤种(全硫≤0.6%,灰分≤15%),对不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型煤加工企业等经营单位进行彻底清理。进入城区的散煤、型煤运输车辆,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型煤加工企业的运送手续。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减少污染物直排和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18.加快煤炭专营市场和优质煤配送网点建设。大气污染重点防控区试点推行燃煤供应和优质煤替代。合理布局和布点,加快煤炭专营市场和城乡一、二级配送网点建设,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煤质管控支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工商局、发改局、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31日

19.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所有加油站、油罐车、油田油气储存设施开展新一轮的油气回收监测工作,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油、柴油,油田单位储罐全部采用浮顶罐,完成老旧罐淘汰更新。包装印刷行业强制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和低毒、低挥发性的水性溶剂。全面禁止室外露天喷涂作业。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调查,制定分解VOCS污染减排目标和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质监局、发改局、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6年6月30日

20.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

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规划局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21.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逐步推行“分户计量、按热收费”模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物价局

完成时限:全年

22.加快“黄标车”等老旧车辆淘汰。严格执行“黄标车”等老旧机动车报废制度,分解落实工作计划,年底前淘汰下剩的2005年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制定和落实“黄标车”等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助政策,鼓励老旧机动车淘汰。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运管局、商务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23.推进城市出租车、客运车升级换代。加快实施出租车“油改气”工程;鼓励现有出租车更新换代或将燃油改为天然气;淘汰尾气不达标出租车,禁止尾气不达标出租车在城区内行驶,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量。

责任单位:县运管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24.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监管。实行尾气监测站环保部门驻站监管,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进行质控监督。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必须安装在线视频,与环保监控体系联网。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6年6月30日

25.落实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措施。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定城区内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办法,严格限制划定区域内黄标车、无标车通行。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支队

实施时段:全年

26.全方位管制露天焚烧。严禁在城区焚烧垃圾、枯枝落叶、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以及油毡、塑料、皮革等易产生烟尘和恶臭物品。加大对城区露天焚烧管控力度,建立房管、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四级监管机制,推行城市社区露天焚烧管控责任制,及时收集清运垃圾集中堆放点、居民小区、楼院垃圾,减少易燃物、可燃物。清理整顿城区街道露天烧烤、户外生火做饭等行为,对产生烟尘的,坚决取缔。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工商局、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27.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推行城区餐饮企业清洁能源强制性改造,并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减少餐饮油烟污染。2016年县城所有餐饮单位炉灶全部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域范围内餐饮单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范围外60平方米以上餐饮单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已进行治理改造的餐饮单位,必须每半年对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进行清理和疏通,并建立相关档案,报环保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工商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31日

(五)特殊天气应急措施

28.减轻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扬尘污染。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城区道路实施机械化清扫,人工清扫必须先洒水后清扫,减轻扬尘污染。

落实大风天气建筑施工地裸露地面洒水措施,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大风来临前,建筑施工地裸露地面全部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停止运输,防止尘土飞扬;洒水车对城区道路进行洒水。沙尘天气后次日,及时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等设施,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城区道路绿化带、树木实施冲洗降尘作业,减少植被积尘。动员街道、社区对辖区内地面进行保洁。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城管局、绿化局

实施时段:全年

29.建立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建立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环境空气质量分析预警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应对。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市、区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层层分解保障任务,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

完成时限:全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政府季度调度制度,建立各部门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对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和措施到位。

(二)落实工作职责。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扬尘、燃煤及各种焚烧污染管控工作,监督工业企业排污情况、限停产措施落实情况,并对网格化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落实、考核评价和奖惩。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商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公安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落实、调度,督促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相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度,落实工作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各项任务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环保、住建、发改、工信、公安、食药监局等部门要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法规宣贯。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宣贯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使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定、具体要求、职责分工、违法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今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各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媒体曝光、项目限批、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司法移送等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

(五)加大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县级财政根据大气污染治理计划、项目方案和资金投入情况定向予以支持。县工信局争取国家和省市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支持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县商务局争取国家和省市老旧汽车提前报废补贴,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

(六)健全预警应急。完善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实现风险信息分析和预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分析、周调度、月研判制度。落实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构建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层层分解保障任务,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

(七)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由县大气办牵头,组织对县直单位大气污染仿作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目标任务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台账资料及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迎接省市考核。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不能按期完成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和环保一票否决;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积极、措施不落实,甚至推诿扯皮、行动迟缓、阳奉阴违、得过且过的,以及考核中连续三次因同一问题被扣分的责任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约谈、诫勉谈话等问责处理或政纪处分,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硬约束。

(八)加大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主要媒体,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定期开展空气质量评估,实现环境信息全民共享。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实现新车、在用车环保信息共享;全面开展群众有奖举报,督促企业定期发布排污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推进网格化监管。推进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建立“乡镇、街道、社区”三级联动机制,落实网格长、网格员、巡查员、监督员“一长三员”制度,完善巡查、管理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现场解决。做到监管内容全方位、管理范围全覆盖。全面建立领导包抓社区和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细化网格管理目标、任务和监督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和标准,加强交叉检查。

(十)建立规范工作台帐。各成员单位要对县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排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建立监督清单和工作“台账”。要对不同污染源进行细分,分类制定计划、问题清单和整治方案,要全面整理检查记录、工作记录、项目记录、整改落实记录,对工作安排部署、责任分解、压力传导、问题解决、污染治理、督查通报、查处整改、考核总结全记录。重点规范和完善扬尘、管控锅炉淘汰、燃煤管控、资金使用、工作考核等各方面台帐记录,做到落实到位,记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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