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mzj000/20210127-000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保障 |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宁各单位: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我县临时救助制度自2010年建立实施以来,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充分发挥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职责。临时救助实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履行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临时救助受理、调查、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救急难的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推动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强救助实效。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及时高效。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县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因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政府规定的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属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公司足额赔偿的;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致使土地撂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以及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但穷尽法律救济手段,被赡(扶、抚)养仍出现暂时困难的除外;因赌博吸毒、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二)申请受理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审批权限。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民政部门报县政府审定。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区域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方便群众求助。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衔接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临时救助资金应由县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其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向乡镇政府预拨临时救助资金。
(四)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实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落实办公场地,根据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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