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mqz000/20230317-00016 | 发布机构: | 米桥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3-03-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米政发〔2022〕288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保障 |
宁县米桥镇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申报审核工作安排意见
各包村工作组、各村村委会:
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22〕112号)、《庆阳市民政局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意见》(庆市民发〔2017〕53号)、《庆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庆市民发〔2021〕124号)、《庆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庆市民发〔2021〕125号)和《庆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庆市民发〔2022〕1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2023年全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申报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开展专项治理为抓手,以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为宗旨,以精准救助为核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对象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纯收入(家庭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及就业成本后的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城市为680元/月、农村为5268元/年),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镇的又有非本镇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非本镇户籍人员需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本镇但不在同一村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常住地提出申请。
(二)特困供养人员
持我镇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义务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益人为具有我镇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及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中的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四)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以下人员: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23年全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报、审核工作从2022年12月8日开始,2023年1月3日结束,共27天时间,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加强动员,宣传政策(2022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镇政府成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群众代表参加,且群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安排部署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申报审核工作,镇包村干部、民政专干深入村组宣传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第二阶段:受理申请,调查核实(2022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包村工作组提交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声明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并委托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镇村干部要主动帮助没有申请能力和意识的贫困家庭或个人进行申请;同时,完成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采集,并于12月11日前将电子版报送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由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委托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后向镇政府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第三阶段:乡镇审核,公示上报(2022年12月16日至12月23日)。镇政府对各村(社区)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各村(社区)的拟保障(供养)对象进行抽查;镇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由分管领导、民政工作人员、包村干部、包村民政专干、村干部参加的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会议,逐村(社区)逐户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在各村(社区)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注明公示单位和监督电话。公示结束后,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镇民政站。
第四阶段:县级抽查,公示审批(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月3日)。县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按照新申请低保对象不少于30%、新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100%的比例进行抽查,查看相关资料,了解群众的满意程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拟审批对象返回乡镇,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确认。同时,将审批后的对象返回乡镇,在村(社区)和全省扶贫民生领域信息监督平台进行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确认结果建立保障对象台账,并及时更新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数据。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不予审批,并出具书面告知书由乡镇及时告知。
(二)残疾人补贴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2023年全镇残疾人补贴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申报、审核工作从2023年1月6日开始,2023年2月1日结束,共27天时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受理(2023年1月6日至1月11日)。符合残疾人补贴或经济困难老年补贴申领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相关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包村(社区)干部、民政专干深入村组(社区)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第二阶段:调查审核(2023年1月12日至1月21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资格审查等方式,对申请补贴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查初审的拟发放补贴对象在本人所在村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经县残联审核加盖印章后报县民政局审定、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三阶段:县局审批(2023年1月22日至2月1日)。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及县残联转送对象信息及相关资料,并对拟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县民政局审批的救助对象建立台账,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委会要切实履行救助对象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公示的主体责任,成立申报审核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包村领导、包村民政专干以及参与申报审核工作的其他乡镇干部的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靠实工作责任,压实工作担子,确保申报审核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村要将具体人员分工情况及包村三人工作队组成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镇上备案。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村委会要以提高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及经济困难老年人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知晓率为目的,采取召开群众会议、发放宣传册、入户宣讲等方式,大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的政策规定、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时限、保障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等,确保政策宣传不留死角,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群众支持政策,理解政策。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申报审核工作的宣传和通知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提交申请,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三)规范工作程序。各乡村工作组,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认定各类救助对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要严把申请调查关,全面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乡镇干部要通过走访,对没有申请能力和意识的贫困家庭或没有书写能力的申请人代为提出申请,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一户不漏。同时,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三人”调查组在村(社区)干部的协助下,深入申请对象家中逐户进行走访,如实记录申请对象家庭的生活情况、住房情况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教育状况、就业状况,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二要严把调查核实关,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对象逐户逐人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调查核实情况确定拟保障对象,并落实公示制度,公开低保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并对审批后的对象在所在乡镇、村和全省扶贫民生领域信息监督平台进行长期公示,切实做到各类救助阳光透明操作,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三是严把审核上报关,严格审核拟保障对象相关材料,确保各类资料真实准确,并按工作时限要求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局。
(四)落实动态管理。各村委会要在严格落实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城市全额保障对象两年有效期和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城市差额保障对象一年有效期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一是进行定期核查,对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对特困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对象每月核查一次,将死亡或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出救助范围。二是实行救助对象定期报告,城乡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该家庭要及时、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三是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对城乡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要严格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
(五)健全档案资料。各村委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能体现工作痕迹和工作程序的档案资料,收集好保障对象个人档案、会议记录、公示记录、信访记录、受理登记册、低保对象电子档案。个人档案要以户为单位,索引编码,采取“一乡一室、一村一柜,一户一袋”分类建档,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做到各种资料完整,内容填写规范,签字真实,印章齐全,符合逻辑。同时,要按月更新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的各类救助对象信息,做到数据及时更新。建立救助对象台账,确保台账、系统与实际发放数据一致。
宁县米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手机免密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