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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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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2020-07-28-00664 发布机构: 宁县发改局
生效日期: 2020-07-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事业性收费

宁县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及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部门项目
编号
收费项目征收标准批准
级次
文件依据备注
计价单位收费标准
一、教育

执收单位:宁县教育局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

中央


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费

中央价费字[1992]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甘发改收费[2012]1306号
甘发改收费[2014]1074号
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



单科元/生.科20元中央


综合科目(满分300分)元/生.科40元中央

英语听力考试费元/生20元中央

体检费元/人.次40元中央

电子档案网上制作费元/生30元中央

中专考试报名费元/人.次20元中央

执收单位:宁县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四中学

1学费(春季)元/生.期440中央教财[2003]4号
教财[1996]101号
甘价费〔2008〕202号
庆市价费〔2008〕75号
庆市教发〔2013〕96号


学费(秋季)元/生.期470中央

2住宿费(7人及以上) 元/生.期100中央

住宿费(6人及以下)元/生.期110中央

执收单位:宁县开发区中学

1学费(春季)元/生.期232中央
教财[2003]4号
教财[1996]101号
甘价费〔2008〕202号



学费(秋季)元/生.期252中央

2住宿费元/生.期50中央

执收单位:宁县职专

1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元/生.学年2000(免收)中央教财[2003]4号
财综[2004]4号
甘价费(1999)179号
教财[1996]101号


住宿费元/生.年300中央

2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费元/生25中央甘价费(2002)313号
甘教职成函(2013)39号
收取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费后,不再收取中专学校毕业证工本费和成人中专考务管理费.

3中等职业教育短期培训
中央甘价费﹝1999﹞179号
庆市价费[2000]03号


11.培训费 元/人·月240中央

22.住宿费 元/人·天6-8中央

4甘肃省广播电视大学学费(开放教育)

中央甘发改收费(2010)1296号代收费

本科元/学分90中央

专科元/学分80中央

考试费元/生.门30中央

执收单位:宁县县城幼儿园

1保育教育费

市级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庆市发改〔2013〕232号
甘教委发〔1998〕113号
含书本费、取暖费

简托元/生.月140市级

日托元/生.月170市级

执收单位:宁县宁江幼儿园

1保育教育费

市级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庆市发改〔2013〕232号
含书本费、取暖费

简托元/生.月140市级

日托元/生.月170市级

执收单位:宁县早胜镇、焦村镇、盘克镇、和盛镇、平子镇、良平镇、瓦斜乡、米桥镇、长庆桥镇、春荣镇、金村乡、九岘乡、湘乐镇、中村镇、南义乡、太昌镇、新庄镇十七所中心幼儿园及和盛楼子、湘乐樊湾两所幼儿园

1保育教育费(标准化二类简托)元/生、月120市级庆市发改(2013)232号
宁教发(2017)311号
含书本费、取暖费

执收单位:宁县瓦斜永吉、新宁井坳、和盛杨庄三所幼儿园

1保育教育费(标准化三类简托)元/生、月100市级庆市发改(2013)232号
宁教发(2017)311号
含书本费、取暖费

执收单位:宁县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243所)

1简托元/生、月100市级庆市发改(2013)232号
宁教发(2017)311号
含书本费、取暖费
二、宁县卫健局

执收单位:宁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站

1医疗服务收费按照《庆阳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县级收费标准执行市级
庆健保发〔2017〕77号
自2017年12月30日零时起试运行。

执收单位:宁县第二人民医院(宁县和盛中心卫生院)

1医疗服务收费按照《庆阳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县级收费标准执行市级
庆健保发〔2017〕77号
自2017年12月30日零时起试运行。

2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刀元/人.次1500市级庆市价费〔2008〕95号

执收单位:宁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医疗服务收费按照《庆阳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乡镇级收费标准执行市级
庆健保发〔2017〕77号
自2017年12月30日零时起试运行。

执收单位:宁县其他乡镇卫生院

1医疗服务收费按照《庆阳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乡镇级收费标准执行市级
庆健保发〔2017〕77号
自2017年12月30日零时起试运行。

执收单位:宁县疾控中心

1预防接种劳务费详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标准手册》中央
国办发〔2002〕57号
财综2002〕72号
财综2008〕47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甘发改收费(2019)420号
投服“脊髓灰质炎糖丸”劳务费1元/粒.次。(含自毁型注射器)

疫苗注射费(计划免疫)元/次4中央

疫苗注射费(第二类疫苗)元/次20中央(含自毁型注射器)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元/项.次见文件中央财综2008〕70号
发改价格〔2008〕3295号
甘发改收费〔2016〕606号


执收单位:宁县卫计局

1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
财税〔2016〕14号
财规(2000)29号


违反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20%,合计征收3.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
财税〔2016〕14号
财规(2000)29号


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30%,合计征收7年

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40%,合计征收14年

违反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累进征收

符合本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500元—2000元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每年按其基数的40%,合计征收3.5年
三、法院

执收单位:宁县人民法院

1诉讼费▲

中央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甘价费(2007)275号


离婚案件元/件100中央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甘价费(2007)275号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元/件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中央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执行.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元/件200中央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甘价费(2007)275号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涉及损害赔偿的元/件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中央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2目规定执行.

其他非财产案件元/件70中央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甘价费(2007)275号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元/件600中央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元/件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中央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元/件70中央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甘价费(2007)275号


其他收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央
四、公安局

执收单位:宁县公安局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1)户口迁移证3中央财综[2012]97号
价费字[1992]240号
甘价费[2008]243号
只对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时收取费用,首次不得收费。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中央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财综[2004]8号
财综[2007]34号
甘价费(2008)70号
此费包括从人像采集到领证的所有费用。严格执行财综(2004)8号二代身份证减免政策,对初次办理二代身份证的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及城市低保户居民、领取抚恤金者凭有效证件免收本费。对初次办理二代身份证的,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凭有效证明减半征收本费.不得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费用

丢失补领二代身份证40

办理临时二代身份证10中央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央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代收费

普通护照元/本160中央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甘发改价格(2013)1498号
庆市发改(2013)1082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

丢失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元/本160中央

出入境通行证

中央

一次出入境有效元/证15中央

多次出入境有效元/证80中央

往来港澳通行证元/证80中央

前往港澳通行证元/证40中央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  

中央

一次有效签注元/件15中央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甘发改价格(2013)1498号
庆市发改(2013)1082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次有效签注元/件30中央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元/件80中央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元/件120中央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元/件160中央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元/件240中央

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央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

电子通行证元/证80中央

一次有效通行证元/证15中央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元/证
中央

一次有效签注元/件15中央

多次有效签注元/件80中央

执收单位:宁县交警队

1机动车牌、证▲

中央


(1)机动车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工本费标准▲
中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甘价费(2005)270号
甘公交(2014)98号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汽车反光号牌元/副100中央

挂车反光号牌元/副50中央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元/副40中央

摩托车反光号牌元/副35中央

摩托车不反光号牌元/副25中央

机动车临时号牌费元/副5中央

(2)行驶证▲元/本10中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甘价费(2005)270号
甘公交(2014)9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包含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元/本10


(3)登记证▲元/证10中央

驾驶证▲元/证10中央


补发机动车小车牌证元/副100中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甘价费(2005)270号
甘公交(2014)98号


补发挂车反光号牌元/副50中央

补发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元/副40中央

补发摩托车号牌元/副35中央

补发驾驶证元/证10中央

2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费

省级甘肃财综[2012]68号
甘发改收费[2014]509号
甘发改收费〔2016〕272号
甘财税法〔2017〕34号
庆市财综〔2017〕29号
宁财发〔2017〕54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收取。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元/人·期280省级每期7天,培训费为最终收费,公安部门培训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培训、考试合格的,清楚本周期内累计记分;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

(2)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元/人·期260省级

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C4、D 、E)

中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甘价费[2005]270号
甘价费[2008]9号 


(1)科目一考试费元/人·次25中央

(2)科目二场内考试费元/人·次45中央

(3)科目三道路考试费元/人·次90中央
五、建设

执收单位:宁县住建局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元/㎡850中央甘价服务(2002)193号   
甘价服务(2004)181号
庆政办发(2007)268号
庆政办发 (2016)72号    
按规定应停建而因客观原因不能修建的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元/㎡20中央甘财税法(2017)40号
庆市财综(2017)39号 
不含农民自建住房

3污水处理费▲

中央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甘肃省定价目录》
宁物价发[2015]38号


居民生活用水为元/立方米0.85中央

非居民用水为元/立方米1.20中央
六、宁县自然资源局

执收单位:宁县自然资源局

1耕地开垦费▲元/㎡10.00中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执收单位:宁县自然资源局

1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2016)2559号
甘发改收费(2016)1115号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元/件80.00中央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元/件550.00中央发改价格(2016)2559号非住宅类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元/本10.00中央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3收费优惠减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中央
七、水务

执收单位:宁县水政监察大队

1水资源费▲

中央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甘水资源发〔2014〕271号
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水资源费

(1)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
中央


地表水元/立方米0.15中央


地下水元/立方米0.2中央

(2)城镇公共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
中央



地表水元/立方米0.2中央


地下水元/立方米0.3中央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甘水资源发〔2014〕271号


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
中央


地表水元/立方米0.005中央


地下水元/立方米0.01中央

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直接取用水的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收
中央


地表水元/立方米1.00中央


地下水元/立方米2.00中央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甘水资源发〔2014〕271号



其他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中央

油田生产用水标准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
中央


地表水元/立方米0.50中央


地下水元/立方米1.00中央

采煤排水水资源费按疏干排水量计征
中央


其他地区元/立方米0.80中央

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按照采煤量征收水资源费
中央


其他地区元/吨0.50中央

执收单位:宁县水保局

1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
庆市发改〔2014〕668号
甘发改收费(2016)86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甘发改收费(2017)590号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4元/平方米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4元/平方米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3)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0.7元/吨每吨0.7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1.4元/平方米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
庆市发改〔2014〕668号
甘发改收费(2016)86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甘发改收费(2017)590号
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4)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1元/吨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1元/吨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八、交通

执收单位:宁县运管局

1道路运输企业及机动车辆经营许可证
省级甘价费[2006]137号
甘价费[2009]284号 
根据甘政办发(2007)27号文件涉及出租车取消此收费项目.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元/证20省级甘价费[2006]137号
甘价费[2009]284号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机动车辆维修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2)车辆营运证元/证10省级甘价费[2009]284号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

(3)线路营运牌工本费元/证80省级甘价费[2009]284号 道路班车客运、零担货运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纸质线路标志牌收费标准元/证20省级甘发改收费(2014)826号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智能卡(IC)式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元/证50省级甘发改收费(2010)41号凡领取IC卡的,应免费发放纸质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执收单位:宁县交通局

1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县道)▲
详见文件标准省级甘价费(2002)381号
甘价费(2004)397号


执收单位:宁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

1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国、省道)▲
详见文件标准省级甘价费(2002)381号
甘价费(2004)397号

九、财政

执收单位:宁县非税局

1 收费票据工本费
详见文件标准省级甘发改收费〔2015〕832号 
甘发改收费[2017]175号

标注“▲”号是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号是小微企业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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