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xzf000/20221129-00205 | 发布机构: | 宁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2-1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疫情防控 |
关于进一步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广大城乡居民:
规范佩戴口罩是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最简单、最有效的措施。当前我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切实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进一步筑牢疫情防控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县城乡居民在公共场所规范佩戴口罩通告如下:
1.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学校、养老院、福利院、高铁站、公共汽车站等重点场所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2.进入KTV、影剧院、小餐馆、小商店、足浴店、演出场所、健身房、网吧、酒吧等空间密闭场所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3.乘坐厢式电梯、高铁、长途汽车、公交车、出租车、专线、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4.进入景区景点、广场、体育场、公园等户外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5.参加各类会议、文艺演出、展销促销、体育比赛、红白喜事等聚集性活动时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6.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7.全县所有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共青团员、志愿者要带头佩戴口罩,主动当好佩戴口罩的宣传员和传导员,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8.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各场所出入口设置醒目的佩戴口罩提示,加强对进入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
9.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开展口罩佩戴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改。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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