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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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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2020-04-28-00099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效日期: 2020-04-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宁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以农村“三变”改革为牵引,以“331+”产业扶贫模式为抓手,通过加大扶持力度、构建利益联结机制等方式,着力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村级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县在2019年制定印发宁县村集体扶贫资金入股分红使用管理细则》(宁办法〔2019〕38号)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宁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20〕5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内容共有742条,主要涵盖以下个方面:

(一)关于《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适用于我县257个行政村,行政村村委会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

(二)关于农村财务管理机构管理部门的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经管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的农村财务管理主管机构,负责对农村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关于农村财务管理形式。全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即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基础上,由村委会将会计核算工作书面委托给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由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按村设置“四账两簿(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资源登记簿),对每个村集体经济活动进行独立核算。村集体财务代管工作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由村委会与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四)关于农村财务人员的职责。一是各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和村级报账员应当保持稳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二是报账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三是各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是村报账员要对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后,将原始凭证报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主任审签,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代理会计与村报账员至少每月对账一次,做到账证、账账、账簿、账物四相符,并定期将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整理成册,统一归档管理。

(五)关于农村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村集体支出实行报账制。各项财务开支,须经经办人签字、村监委会负责人审核、村主要负责人审批,按规定程序报账。(一)购置500元以内的物资,由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实施。(二)购置5003000元的办公用品、其他物品等,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3000元以上的各种公益性建设项目购置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三)5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建设及1万元以上的村级采购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的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合同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一是村委会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二是村委会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村委会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要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三是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情形时,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四是各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应督促村级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五是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价值10005000元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5000元以上资产的处置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七)关于农村集体财务公开。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负责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核算,每月向村抄送报表,每年以村为单位向群众公示一次。

(八)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监督审计。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县经管局不定期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全体村民享有下列监督权: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村委会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任务落实

(一)加强队伍建设。《办法》第六条明确要乡农经财政服务中心要加强队伍建设。按照乡镇类别和管理职责,设主任1名,配备35名专业财会人员,设立专门办公室,专职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会计核算和监管工作。

(二)创新监管方式。采取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第三方机构直接开展涉农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事项,对村组织财务活动某一领域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三)严肃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严禁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级资金。对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级资金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严禁乡镇人民政府违反规定挤占、平调、挪用村级资金。

 

政策关联:宁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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