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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xzf000/20201117-0103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10月26日,《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实施。现将《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2019年6月17日,我县印发了《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为将此办法落到实处,结合实际,制定该实施细则。

二、出台背景

为了高效使用财政补贴的补助维修养护基金和由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留的基本维修养护基金,保证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主要内容

内容共有8条,主要涵盖以下8个方面:

(一)关于财政补贴的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单位。财政补贴的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局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关于基本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单位和管理要求。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留的基本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单位管理。乡村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以行政村为单位专账管理,由所在乡镇建立统计台账。县城乡供水站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基层农村供水分站从水费中提留基本维修养护基金交县城乡供水总站专账管理,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应包括:供水单位名称、所在村组、供水户数量、按月、季、年应提留基本维修养护基金、实际按月、季、年提留基本维修养护基金)。

(三)关于申请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的前提条件。凡按照《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并按年度足额提留维修养护基金的集中供水工程,在使用提留的基本维修养护基金不能满足工程维修所需时,方可申请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

(四)关于不能申请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的情况。农村饮水工程设备在保修期内的,新建工程设施在保质期内的,因管理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五)关于申请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的费用标准。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费用超过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

(六)关于申报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的程序。

1、农村饮水工程发生设备故障或设施损坏后,供水管理单位应尽快修复,决不能影响群众正常供水。维修费用达到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标准的,可以向县水务局进行报备,并留存好所需维修项目影像资料;

2、水源工程、水塔、蓄水池、沉淀池等设施在维修时,必须编制维修方案或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留存影像资料、施工资料;

3、维修结束后先由管理单位(城乡供水站或乡镇水利工作站)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可以申请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

4、县水务局根据初验情况,对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局长签字确认,财务拨款至申报账户。

(七)关于申报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所需提交资料。

1、农村饮水工程维修报备登记表(由县水务局提供);

2、提留基本维修养护基金专账复印件;

3、乡镇基本维修养护基金提留统计台账;

4、宁县农村饮水工程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审批表;

5、管理单位(城乡供水站或乡镇水利工作站)初验表;

6、更换水泵、配电等设备的合格证书,设施维修方案或施工图纸,施工资料;

7、正式税务发票。

以上所需提交的资料必须经村水管员、村管小组长、乡管小组长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政府、村委会公章;资料不齐全,与实际不符的,一概不能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维修费用自理。

(八)关于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使用用途和责任追究。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宁县水务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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