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xzf000/20201124-01045 | 发布机构: | 宁县自然资源局 |
生效日期: | 2020-1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能责任。同时,对农户宅基地申请、受理、审批及非法占用土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修建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职,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办法》明确了用地范围和建设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修建住宅,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主产区内修建住宅。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4亩(267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不得超过0.3亩(200平方米)。
《办法》明确了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条件及不得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办法》明确了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程序:审批流程包括申请、村级审议、公示、镇政府相关机构联合审查、审批备案12个环节。同时明确了各个环节的程序、审查内容、要点、标准等。
《办法》明确了宅基地审批所需资料:村委会审查意见,宗地测绘坐标等。
《办法》明确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要求,农村村民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办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依法落实属地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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