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xzf000/20250812-0003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8-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宁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加强宁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依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甘肃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等多项上级规定,结合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14 日印发之日起施行,若省市部门新出标准与之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总则
1.救助资金定义: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居民因自然灾害产生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以及紧急转移安置、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等共同财政事权支出。
2.工作方针:坚持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
3.使用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担;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二)灾情信息的报送和管理
1.报送原则:及时、真实、准确、客观、全面。
2.责任主体: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灾情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需建立责任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者严肃追责。
3.灾情类型:包括洪涝、干旱、风雹、地震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受灾情况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信息类型:涵盖各类灾情快报、缓发性灾害报告、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等。
5.报送要求
灾情快报:分为初报、续报、核报。初报在灾害发生后 1.5 小时内报送,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 小时内书面报告;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及时更新;核报在灾情稳定后 2 至 5 日内完成核查评估。
年报:各乡镇于 10 月 10 日前、次年 1 月 5 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 10 月 15 日、次年 1 月 10 日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冬春生活救助:9 月开始调查统计,乡镇 10 月 10 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 10 月 25 日前上报市相关部门,救助工作结束后次年 6 月 1 日前完成上报。
(三)救助类别及标准
救助类别 | 具体内容 | 救助标准 |
灾害应急救助 | 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吃、穿、住等临时生活困难 | 人均 300 元(15 天)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 10000 元 / 人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帮助 “三无” 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 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1800 元 / 人;一级或二级响应,每人每天 20 元 + 1 斤粮,救助 3 个月(口粮可适当延长) |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和修缮倒损房屋 |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相关情况研究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落实 |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帮助因旱灾生活困难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问题 | 按 60 元 / 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 人均不低于 130 元,每户不超过 2500 元,具体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落实 |
(四)资金申请、拨付和发放
1.发放程序:“户报、村评、乡审、县定”,通过 “一卡通” 账户发放。
2.主要流程
个人申报:受灾群众向村委会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
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乡镇核查,村委会组织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和资金分配方案。
乡镇政府审核:审核后拟定公示前的花名册。
张榜公示:前期申报公示不少于 7 天,发放前审核公示不少于 5 天,接受监督。
县级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支付。
资金发放: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冬春救助资金需在收到上级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最晚春节前)发放到位。
账务管理:相关部门及时整理归档资料,建立台账。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1.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违者依法处理。
2.各乡镇严禁用救助资金抵扣欠款等,违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3.各乡镇要跟踪管理资金,加强财务监督,及时公开使用情况。
4.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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