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xzf000/20250812-0003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8-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宁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宁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宁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定义: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管理原则:坚持严格管控、教育引导、综合治理。
职责分工:
1.县公安局是烟花爆竹燃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
2.县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及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4.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开展公益宣传。
(三)燃放相关规定
1.鼓励替代:鼓励使用环保型电子鞭炮、礼花等代替传统烟花爆竹,减少危害和环境污染。
2.宣传教育: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3.禁止燃放地点:
类别 | 具体地点 |
文化场所 | 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 |
生态区域 |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交通枢纽 | 车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易燃易爆区域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石化产业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 |
电力设施区域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防火区域 |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及设置有防火标志的绿地 |
特殊场所 | 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
公共场所 |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 |
交通道路区域 | 城市主次干道、隧洞、隧道、立交桥、地下综合管廊 |
其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地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
住建部门会在上述禁止燃放地点及其周边设置警示标志。
1.禁止燃放时间: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人民政府会提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公告。
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县、乡(镇)城市规划区内仅可在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2.大型焰火活动管理: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申请举办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3.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需按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进行,且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妨碍交通,向人群等投掷,在楼道等区域燃放或抛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燃放等行为。
(四)各方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将禁止燃放纳入日常管理,设置禁止燃放标志,劝阻违法燃放行为,不听劝阻地向公安机关报告。
从事婚庆、演艺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向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县、乡(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宾馆、酒店等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法燃放,劝阻违法燃放行为,不听劝阻地向公安机关举报。
禁止燃放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燃放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地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住建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后残留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活动,或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违反相关规程、方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救济与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打击报复劝阻、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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