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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xzf000/20251230-0012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4-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宁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政策解读

来源:宁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让广大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清晰理解《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核心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现从背景意义、核心内容、实施流程、保障措施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核心意义

(一)出台依据

《方案》依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宁县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旨在规范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县域农业基础

宁县辖14镇4乡、257个行政村,乡村常住人口21.88万,耕地面积108.36万亩。2023年底全县农业机械总动力达32.8万千瓦,各类农机具7.62万余台(部),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达87.3%,为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化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政策目标

1. 资金与任务: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240万元,完成3万亩农业生产托管任务,重点覆盖冬小麦、玉米生产关键环节。

2. 核心成效:引导小农户接受低成本、便利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升粮食产量效益,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粮食产量稳定增长。

二、核心政策内容

(一)服务范围与对象

1. 服务产业:聚焦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全过程。

2. 服务形式:支持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实行“先服务后补助”。

3. 重点倾斜:小农户农业生产托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服务,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 排除情形: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土地提供的作业服务、两家及以上主体相互交叉服务,均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服务主体与设备标准

1. 主体资质: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协会等市场主体(不含公益性机构),共遴选34家承接主体。

2. 设备要求:

○ 机耕、机播、机收设备:各不少于2-3台,每台日作业能力≥100亩,其中机播需配备至少1台高速播种机。

○ 机防设备:不少于1台,日作业能力≥300亩。

○ 智能监测:所有作业设备需安装统一远程监测终端,符合技术要求,监测覆盖率≥95%,监测数据作为补助兑现主要依据。

○ 人员要求:机收环节需配备2名以上持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机手。

(三)作业标准与补助标准

1. 作业质量要求:

小麦、玉米耕深≥25cm土壤达到地平土细、虚实并存状态
种子深度3-5cm出苗率≥95%
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全程至少防治2次
小麦收获损失率≤2%,玉米籽粒损失率≤2%,果穗损失率≤5%留茬平均高度≤10cm



2. 补助标准:

○ 全程服务:耕、种、收、防全程补助不超过80元/亩。

○ 分环节补助:

▪ 小麦:犁耕20元/亩、旋播15元/亩、收获20元/亩。

▪ 玉米:犁耕20元/亩、旋播15元/亩、收获30元/亩。

○ 上限规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关键时间节点

• 深翻作业:2024年3月-11月

• 小麦旋播:2023年9月-10月

• 小麦收割:2024年6月-7月

• 玉米旋播:2024年4月-5月

• 玉米收割:2024年9月-11月

• 整体服务期限:2024年4月15日-11月30日

三、项目实施流程

1. 遴选承接主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遴选,经初审、联合审核后确定34家主体并公示,按乡镇种植面积分配任务资金。

2. 签订服务合同:承接主体与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签订总合同,再与服务对象签订具体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地块、面积、质量要求等核心内容。

3. 开展作业服务:服务组织按合同提供服务,填写《作业确认表》,接受县农机中心和乡镇政府动态监管。

4. 检查验收:

○ 环节验收:单个环节结束后,服务组织提交验收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农机中心。

○ 数据比对:县农机中心核对申请数据与监测终端数据,随机实地核查或电话抽查。

○ 误差处理:实际服务面积与申报面积误差≤5%的,按实际面积补助;误差>5%的,限期纠补后重新抽验。

5. 资金兑付: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中心向财政局申请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兑付至服务组织对公账户。

6. 绩效自评:项目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1. 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统筹推进项目实施;乡镇和村组为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

2. 宣传引导: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现场宣讲、专题培训等方式普及政策,总结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3. 资金管理:财政局与农机中心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严厉查处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4. 督促指导: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开展巡回检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五、注意事项

1. 资金使用限制: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等非服务性环节。

2. 违规处理: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作业质量不达标或违规获取补助的,将终止合同、取消服务资格,追究违约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

3. 争议处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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